{"billNo":"1040508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6人","議案名稱":"「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13/LCEWA01_080713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13/LCEWA01_080713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國書"],"連署人":["陳亭妃","田秋堇","蔡其昌","鄭麗君","陳明文","許智傑","李昆澤","邱議瑩","薛凌","葉宜津","林淑芬","莊瑞雄","李俊俋","陳素月","段宜康"],"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5-05-22","2015-05-26"],"會議代碼":"院會-8-7-13"},{"會期":"08-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5-22","2015-05-26"],"會議代碼":"院會-8-7-13"}],"mtime":"2024-01-19T00:53:2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5-22","last_time":"2015-05-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13","會期":7,"字號":"院總第1082號委員提案第17735號","laws":["02901"],"提案編號":"1082委17735","案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6人，鑒於文化資產普查目的之更積極意涵在於藉此找出足以代表各地文化傳統特色之標誌性文化資產，是以若進行週期性普查以更新資料庫，除能建立基礎資料亦能進行管理維護及建立監管、通報機制。文化資產保存法實施多年，普查工作卻未能落實，故爰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建立定期普查之機制，並透過召開審議委員會，確定登錄項目之後列冊追蹤。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2005年修正施行之文化資產保存法明令主管機關應針對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古物、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等文化資產進行普查，透過分權制度，由地方進行普查、審議、登錄作業後呈報中央備查、指定。\n二、文化資產普查具一定普遍性，但普查之目的並非在將所有文化資產一一納入，其更積極意涵在於藉此找出足以代表各地文化傳統特色之標誌性文化資產，是以若進行週期性普查與資料庫更新，除能建立基礎資料亦能進行管理維護及建立監管、通報機制。\n三、文化資產保存法實施多年，普查工作未能落實，實應建立定期普查之機制，並透過召開審議委員會，確定登錄項目之後列冊追蹤。綜上所述，爰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901","law_name":"文化資產保存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應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價值建造物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law_content_id":"02901:02901:2005-01-18-全文修正:14","說明":"一、明定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文化資產並透過召開審議委員會，確定登錄項目。\n\n二、文化資產藉由普查及完成登錄後有助於建立完整基礎資料，且若經由中央指定為國家級重要文化資產，俾便運用公權力保護有形或無形文化資產，使其得以永久維護與保存。\n\n三、定期更新資料除可建立基礎資料外，亦能進行管理維護及建立監管、通報機制。\n\n四、文化資產保存法實施多年，文化資產之普查工作卻未能落實，故應建立要求地方政府「定期進行普查」之機制，並可透過「召開審議委員會，確定登錄項目」以增加民間監督之功能。","修正":"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價值建造物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送審議會進行審議，確定登錄項目後，列冊追蹤。"},{"現行":"第三十七條　主管機關應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遺址價值者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law_content_id":"02901:02901:2005-01-18-全文修正:40","說明":"修正理由同第十二條說明。","修正":"第三十七條　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遺址價值者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送審議會進行審議，確定登錄項目後，列冊追蹤。"},{"現行":"第五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文化景觀價值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law_content_id":"02901:02901:2005-01-18-全文修正:57","說明":"修正理由同第十二條說明。","修正":"第五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文化景觀價值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送審議會進行審議，確定登錄項目後，列冊追蹤。"},{"現行":"第五十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保存價值之項目、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law_content_id":"02901:02901:2005-01-18-全文修正:62","說明":"修正理由同第十二條說明。","修正":"第五十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保存價值之無形文化資產項目、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送審議會進行審議，確定登錄項目後，列冊追蹤。"},{"現行":"第七十七條　主管機關應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自然地景價值者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說明":"修正理由同第十二條說明。","修正":"第七十七條　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自然地景價值者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送審議會進行審議，確定登錄項目後，列冊追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508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