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508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議案名稱":"「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12/LCEWA01_080712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12/LCEWA01_080712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劉建國","楊曜","吳秉叡","蘇震清"],"連署人":["莊瑞雄","蔡煌瑯","陳素月","鄭麗君","黃偉哲","陳節如","柯建銘","陳唐山","黃國書","許添財","許智傑","高志鵬","蔡其昌","尤美女","李俊俋"],"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5-05-15","2015-05-19"],"會議代碼":"院會-8-7-12"},{"會期":"08-07-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5-15","2015-05-19"],"會議代碼":"院會-8-7-12"}],"mtime":"2024-01-19T00:55:4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5-15","last_time":"2015-05-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12","會期":7,"字號":"院總第959號委員提案第17737號","laws":["01130"],"提案編號":"959委17737","案由":"本院委員劉建國、楊曜、吳秉叡、蘇震清等19人，鑑於農業專家學者研究分析指出，當前農會面臨之問題包括：農會組織結構老化及運作不健全；農會組織規模小，經營成本高；農會會員老化與組織鬆散以及複雜選舉文化，影響農會組織與業務經營等。基此，建議刪除第十四條農會會員每戶以一人為限之不利農會組織發展的規定，因農會應多鼓勵青年農民及婦女參與，俾利發展及活化農村經濟，而主管機關亦得依農會組織發展屬性，分類輔導管理，以發揮各地農會特色；其次，為鼓勵農會朝向社會企業經營，應支持各級農會進行合併，讓農會往自主性組織發展。爰此，特擬具「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如何讓農會這個百年老店永續發展，是社會各界共同關切的議題，愛農會就應讓它不斷活化，持續不斷注入新活水；且為促進農業發展，提高青年農民返鄉務農意願，作為在地重要農民團體之農會，應重視農村青年的參與，並且扮演活水的角色。（第一條）\n二、據統計，2013年全國共有302個農會，正會員及贊助會員合計1,939,051人，經過農會領取老農津貼有662,989人，參加農保人數1,424,917人，全體農會信用部收受一般存款為1兆5,382億元，足見人流及金流交織成特殊之農村政經結構。因此，面對農會以外之其他社經結構轉換，農會不能無動於衷，主管機關亦應依農會組織發展屬性之不同而予以分類輔導管理。（第三條）\n三、農會法第十一條之一至第十一條之六皆在規範農會合併之相關事項，故在農會任務中增加「農會合併」之項目，以符合法制。（第四條）\n四、刪除第十四條，因農會會員每戶以一人為限之規定不利農會組織發展，近年來由於農業經營困難，從事農業人口走向高齡化，農業就業人口逐年遞減，因此，應多鼓勵青年農民及婦女加入農會組織運作。（第十四條）","對照表":[{"law_id":"01130","law_name":"農會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農會以保障農民權益，提高農民知識技能，促進農業現代化，增加生產收益，改善農民生活，發展農村經濟為宗旨。","law_content_id":"01130:01130:1974-05-31-全文修正:2","說明":"為促進農業發展，提高青年農民返鄉務農意願，作為在地重要農民團體之農會，應重視農村青年的參與，並且扮演活水的角色。","修正":"第一條　農會以保障農民權益，提高農民知識技能，促進農業現代化，增加生產收益，改善農民生活，鼓勵青年農民及婦女參與，發展及活化農村經濟為宗旨。"},{"現行":"第三條　農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指導、監督。","law_content_id":"01130:01130:2000-06-30-修正:4","說明":"面對農會以外之其他社經結構轉換，農會不能無動於衷，因此，主管機關亦應依農會組織發展屬性之不同而予以分類輔導管理。","修正":"第三條　農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指導、監督。\n\n主管機關得依農會組織發展屬性，分類輔導管理。"},{"現行":"第四條　農會任務如左：\n\n一、保障農民權益、傳播農事法令及調解農事糾紛。\n\n二、協助有關土地農田水利之改良、水土之保持及森林之培養。\n\n三、優良種籽及肥料之推廣。\n\n四、農業生產之指導、示範、優良品種之繁殖及促進農業專業區之經營。\n\n五、農業推廣、訓練及農業生產之獎助事項。\n\n六、農業機械化及增進勞動效率有關事項。\n\n七、輔導及推行共同經營、委託經營、家庭農場發展及代耕業務。\n\n八、農畜產品之運銷、倉儲、加工、製造、輸出入及批發、零售市場之經營。\n\n九、農業生產資材之進出口、加工、製造、配售及會員生活用品之供銷。\n\n十、農業倉庫及會員共同利用事業。\n\n十一、會員金融事業。\n\n十二、接受委託辦理農業保險事業。\n\n十三、接受委託協助農民保險事業及農舍輔建。\n\n十四、農村合作及社會服務事業。\n\n十五、農村副業及農村工業之倡導。\n\n十六、農村文化、醫療衛生、福利及救濟事業。\n\n十七、農地利用之改善。\n\n十八、農業災害之防治及救濟。\n\n十九、代理公庫及接受政府或公私團體之委託事項。\n\n二十、農業旅遊及農村休閒事業。\n\n二十一、經主管機關特准辦理之事項。\n\n農會舉辦前項事業關於免稅部分，應參照農業發展條例及合作社法有關規定辦理；其免稅範圍，由行政院定之。\n\n農會辦理第一項任務，應列入年度計畫。","law_content_id":"01130:01130:2001-01-04-修正:6","說明":"農會法第十一條之一至第十一條之六皆在規範農會合併之相關事項，故在農會任務中增加「農會合併」之項目，以符合法制。","修正":"第四條　農會任務如左：\n\n一、保障農民權益、傳播農事法令及調解農事糾紛。\n\n二、協助有關土地農田水利之改良、水土之保持及森林之培養。\n\n三、優良種籽及肥料之推廣。\n\n四、農業生產之指導、示範、優良品種之繁殖及促進農業專業區之經營。\n\n五、農業推廣、訓練及農業生產之獎助事項。\n\n六、農業機械化及增進勞動效率有關事項。\n\n七、輔導及推行共同經營、委託經營、家庭農場發展及代耕業務。\n\n八、農畜產品之運銷、倉儲、加工、製造、輸出入及批發、零售市場之經營。\n\n九、農業生產資材之進出口、加工、製造、配售及會員生活用品之供銷。\n\n十、農業倉庫及會員共同利用事業。\n\n十一、會員金融事業。\n\n十二、接受委託辦理農業保險事業。\n\n十三、接受委託協助農民保險事業及農舍輔建。\n\n十四、農村合作及社會服務事業。\n\n十五、農村副業及農村工業之倡導。\n\n十六、農村文化、醫療衛生、福利及救濟事業。\n\n十七、農地利用之改善。\n\n十八、農業災害之防治及救濟。\n\n十九、代理公庫及接受政府或公私團體之委託事項。\n\n二十、農業旅遊及農村休閒事業。\n\n二十一、農會合併。\n二十二、經主管機關特准辦理之事項。\n\n農會舉辦前項事業關於免稅部分，應參照農業發展條例及合作社法有關規定辦理；其免稅範圍，由行政院定之。\n\n農會辦理第一項任務，應列入年度計畫。"},{"現行":"第十四條　農會會員每戶以一人為限。","law_content_id":"01130:01130:1974-05-31-全文修正:18","說明":"刪除，因農會會員每戶以一人為限之規定不利農會組織發展，且應鼓勵青年農民及婦女加入農會組織運作。","修正":"第十四條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508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