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511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9人","議案名稱":"「國家賠償法刪除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12/LCEWA01_080712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12/LCEWA01_080712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俊俋","莊瑞雄","陳亭妃"],"連署人":["李昆澤","高志鵬","許智傑","陳明文","蔡煌瑯","林淑芬","黃國書","陳節如","陳其邁","李應元","葉宜津","姚文智","許添財","段宜康","蕭美琴","鄭麗君"],"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5-05-15","2015-05-19"],"會議代碼":"院會-8-7-12"},{"會期":"08-07-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5-15","2015-05-19"],"會議代碼":"院會-8-7-12"}],"mtime":"2024-01-19T00:55:4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5-15","last_time":"2015-05-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12","會期":7,"字號":"院總第1049號委員提案第17743號","laws":["01811"],"提案編號":"1049委17743","案由":"本院委員李俊俋、莊瑞雄、陳亭妃等19人，鑒於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故凡公務員涉及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必須受法律懲戒，且須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並得依法向國家求償；然現行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規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係就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之侵權行為，嚴格限制國家應負之賠償責任，置人民損害於不顧，不符憲法第二十四條保障意旨，爰擬具「國家賠償法刪除第十三條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明文揭櫫國家對於公務員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應負賠償責任。\n二、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係為保障人民權利受到公務員侵害時，得向國家求償，由國家負起賠償義務，確保人民權利之保障。惟查現行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規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係對於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之特別規定，使渠等於侵害人民權利時，與一般公務員應負之賠償責任有別，人民遇其於執行公務而侵害其自由或權利之時，仍須經判決有罪確定，國家始負賠償之責，顯係限縮人民請求國家賠償權利，有違憲法保障人民權利意旨。\n三、公務員係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於執行職務時，非無違法執行之可能，故國家對其授與之權限，因公務員違法執行，致造成人民損害時，國家自應直接負賠償責任。然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所謂有審判及追訴職務之公務員，係代表國家行使審判、追訴，執行國家刑罰，以維護國家之公平正義，其所行使之國家權力，多具有拘束人身自由或剝奪財產之強制性質，且該等公務員均具備一定之法律知識；依據刑法第十六條規：「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一般人民尚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國家刑罰，何以知法熟法且身為捍衛公平正義之公務員，於違法侵害人民權利時，尚須經判決有罪確定，國家始負賠償責任，此等以法律限縮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權，與憲法保障權利之意旨有違，爰提案刪除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對照表":[{"law_id":"01811","law_name":"國家賠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賠償法刪除第十三條條文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law_content_id":"01811:01811:1980-06-20-制定:13","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係為保障人民權利受到公務員侵害時，得向國家求償，由國家負起賠償義務，確保人民權利之保障。惟本條係對於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之特別規定，致其於侵害人民權利時，與一般公務員應負之賠償責任有別，且係限縮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權利，有違憲法保障意旨，爰提案刪除之。","修正":"第十三條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511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