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513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0人","議案名稱":"「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13/LCEWA01_080713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13/LCEWA01_080713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吳秉叡","何欣純"],"連署人":["鄭麗君","邱議瑩","許智傑","蔡其昌","蕭美琴","李昆澤","葉宜津","邱志偉","薛凌","陳素月","李俊俋","田秋堇","吳宜臻","段宜康","陳節如","蔡煌瑯","尤美女","陳其邁"],"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5-05-22","2015-05-26"],"會議代碼":"院會-8-7-13"},{"會期":"08-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5-22","2015-05-26"],"會議代碼":"院會-8-7-13"}],"mtime":"2024-01-19T00:53:5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5-22","last_time":"2015-05-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13","會期":7,"字號":"院總第285號委員提案第17760號","laws":["01154"],"提案編號":"285委17760","案由":"本院委員吳秉叡、何欣純等20人，鑒於目前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與現行課稅實務有所出入，爰修正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一、「免徵」土地增值稅，係指除去出賣人（前手）持有期間增值稅應負擔之部份，亦即原地價會調漲。至於「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可細分為「得申請不課徵」與「不課徵」兩種情況，原則上無論是「得申請不課徵」或「不課徵」以後都仍需課徵的，換言之，原地價不調漲，嗣後納稅義務人仍需負擔，不課徵係屬一種稅負寄存的概念。\n二、現行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對於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惟課稅實務上，對於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係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基於租稅正義爰修正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對照表":[{"law_id":"01154","law_name":"平均地權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二條　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n\n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前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n\n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售與需地機關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n\n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說明":"現行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二條二項對於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惟課稅實務上，對於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係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基於租稅正義爰修正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二條二項規定。","修正":"第四十二條　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n\n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n\n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售與需地機關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n\n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513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