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513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慶華等39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13/LCEWA01_080713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13/LCEWA01_080713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修憲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李慶華等3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609070300900"}],"提案人":["李慶華","丁守中","楊瓊瓔","張嘉郡","王惠美","盧秀燕","黃志雄","江啟臣","林國正","顏寬恒"],"連署人":["翁重鈞","黃偉哲","潘維剛","盧嘉辰","楊應雄","邱文彥","陳怡潔","林鴻池","陳淑慧","陳碧涵","李桐豪","鄭天財 Sra Kacaw","呂學樟","江惠貞","蘇清泉","徐少萍","劉建國","尤美女","鄭汝芬","邱志偉","蘇震清","蔣乃辛","楊曜","羅明才","陳超明","楊玉欣","陳根德","陳鎮湘","呂玉玲"],"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修憲委員會)","日期":["2015-05-22","2015-05-26"],"會議代碼":"院會-8-7-13"},{"會期":"08-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5-22","2015-05-26"],"會議代碼":"院會-8-7-13"},{"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6-03"],"會議代碼":"委員會-8-29-9"},{"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6-04"],"會議代碼":"委員會-8-29-10"},{"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6-08"],"會議代碼":"委員會-8-29-11"},{"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6-09"]}],"mtime":"2024-01-18T10:22:3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5-22","last_time":"2015-06-09","議案類別":"修憲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13","會期":7,"字號":"院總第16017號委員提案第17762號","提案編號":"16017委17762","案由":"本院委員李慶華、丁守中、楊瓊瓔、張嘉郡、王惠美、盧秀燕、黃志雄、江啟臣、林國正、顏寬恒等39人，鑒於我國憲法保障年滿二十歲之國民，有依法選舉之權，然而盱衡國際，當前世界各國已有217國公民投票權在20歲以下，顯見我國憲法針對青年公民權之保障未能跟隨世界潮流。而近年公民教育日益普及、青年之公民素養亦皆臻成熟，然而青年年滿十八歲在刑法上必須負完全的刑事責任、男性亦有服兵役之義務，滿十六歲就可以工作並盡繳稅之義務，但未享有選舉權利，被視為未具有公民地位，形成權利義務不對等的不合理現象。爰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以擴大青年參與、順應世界潮流、彰顯民主價值。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美國中央情報局網站統計，全世界235個國家或地區中，已有217個國家或地區之公民投票年齡低於二十歲，目前只剩台灣、巴林、喀麥隆、諾魯都是二十歲才能投票，明顯落後世界各民主國家。\n二、我國青年年滿十八歲在刑法上必須負完全的刑事責任、男性亦有服兵役之義務，滿十六歲就可以工作並盡繳稅之義務，但未享有選舉權利，被視為未具有公民地位。因此青年一直處於必需負擔公民責任卻無公民權利的不平等地位，導致在公共政策上往往沒有發聲及合法參與的管道，形成權利義務不對等的不合理現象。\n三、台灣人口老化情況嚴重，三十年前，六十五歲以上人口比率僅4.85%，未滿二十歲人口占比高達40.3%；如今未滿二十歲人口占比減半，僅有20.5%，老年人口占比例卻增加近三倍，已達11.9%，青年人口的比重逐漸降低，而老年人口比率逐漸增加，容易造成公共政策過度傾斜於人口比重高的族群，使得青年容易被排除在各種攸關其權益的公共政策以及社會安排機制的決策之外，在公共政策上極少能有積極參與的角色，也就無從要求合理的資源分配，導致政策傾斜的問題發生。年齡上的不公平，形成青年參與公共事務、組織結社的門檻，使青年淪為權利義務不對等的次等公民，問題之嚴重已不容忽視，必須進行修正，以維持不同世代間對於公共議題參與的公平。\n四、鑒於近年公民教育日益普及、青年之公民素養亦皆臻成熟，而世界超過九成之國家，皆賦予十八歲青年享有投票權利，為保障我國青年族群民眾之權益，爰此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以符合國家目前現況與維護民主價值，進而保障全體國民之目的。","對照表":[{"law_id":"04101","law_name":"中華民國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三十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law_content_id":"04101:04101:1946-12-25-制定:145","說明":"一、修正本條文。\n\n二、當前世界各國已有217國公民投票權在20歲以下。而近年公民教育日益普及、青年之公民素養亦皆臻成熟，然而青年年滿十八歲在刑法上必須負完全的刑事責任、男性亦有服兵役之義務，滿十六歲就可以工作並盡繳稅之義務，但未享有選舉權利，被視為未具有公民地位，形成權利義務不對等的不合理現象。爰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以擴大青年參與、順應世界潮流、彰顯民主價值。","修正":"第一百三十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513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