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514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3人","議案名稱":"「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13/LCEWA01_080713_000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13/LCEWA01_080713_000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蔣乃辛","李慶華","楊瓊瓔"],"連署人":["江惠貞","翁重鈞","吳育仁","陳鎮湘","蘇清泉","劉建國","陳碧涵","林鴻池","許淑華","黃昭順","鄭天財 Sra Kacaw","王育敏","詹凱臣","陳怡潔","邱文彥","楊玉欣","曾巨威","吳育昇","徐少萍","廖正井"],"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5-05-22","2015-05-26"],"會議代碼":"院會-8-7-13"},{"會期":"08-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5-22","2015-05-26"],"會議代碼":"院會-8-7-13"},{"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6-08"],"會議代碼":"委員會-8-7-20-14"}],"mtime":"2024-01-19T00:54:2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5-22","last_time":"2015-06-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13","會期":7,"字號":"院總第727號委員提案第17766號","laws":["01542"],"提案編號":"727委17766","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李慶華、楊瓊瓔等23人，有鑑2013年歐洲工會研究所（European Trade Union Institute）的調查報告，歐洲至少有19個國家要求企業必須具備勞工/工會代表董事。其中，法國、荷蘭、瑞典等14個國家，甚至允許勞工廣泛、深入參與企業董事會的運作。專家指出勞工董事的功能，1.若勞工代表參與上市/櫃公司董事會之運作，董事會的管理決策功能與勞工代表在董事會的發言權，該企業在照顧員工安全、福利與其他方面肯定優於其他企業。2.勞工董事可讓勞工基層的參與感增加，有效提升員工的工作動機與效率。3.勞工董事代表確有降低勞資雙方衝突的功能，在勞資雙方產生潤滑的效果。4.勞工董事可代表所有基層工作人員，將基層實際工作經驗提供董事會參考，經營決策至少不會遺漏基層的經驗。因此勞工董事制度確有其正面意義與必要性。根據金管會提供資料顯示，截至103年9月底止，上市上櫃公司累計的總保留盈餘高達5兆8,655億元，但台灣勞工薪資福利卻倒退16年的情形極為不合理。為有效維護與保障民營企業受僱者之薪資及其他福利等權益，使勞工能合理分享企業獲利，並打破勞工長期在薪資議價之弱勢地位，本席等修正「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六」，明定「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應至少有一席次是勞工代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542","law_name":"證券交易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之六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其成員專業資格、所定職權之行使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薪資報酬應包括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薪資、股票選擇權與其他具有實質獎勵之措施。","law_content_id":"01542:01542:2010-11-05-修正:21","說明":"一、台灣企業獲利逐年提高，根據金管會提供資料顯示，截至103年底止，上市上櫃公司累計的總保留盈餘高達5兆8655億元，但台灣勞工薪資卻倒退16年的情形極為不合理。\n\n二、為有效維護與保障民營企業受僱者之薪資及其他福利等權益，使勞工能合理分享企業獲利，並打破勞工長期在薪資議價之弱勢地位，本席等修正「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六」，明定「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應至少有一席次是勞工代表」。","修正":"第十四條之六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其委員會成員應至少有一席次是勞工代表；其成員專業資格、所定職權之行使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薪資報酬應包括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薪資、股票選擇權與其他具有實質獎勵之措施。\n\n第一項勞工代表之產生，有工會者，由工會推派；無工會者，由全體受僱者公開選舉產生。"}]}],"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514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