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514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玉欣等35人","議案名稱":"「醫療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13/LCEWA01_080713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13/LCEWA01_080713_000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楊麗環等30人、委員江惠貞等22人、委員蘇清泉等21人分別擬具「醫療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2人、委員李桐豪等27人、委員羅淑蕾等16人、委員盧秀燕等16人分別擬具「醫療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昭順等25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楊玉欣等35人擬具「醫療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1005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麗環等30人「醫療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9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2人「醫療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607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1人「醫療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9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2人「醫療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8070203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7人「醫療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9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16人「醫療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16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醫療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224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5人「醫療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28070200600"}],"提案人":["楊玉欣","李貴敏","陳碧涵","楊瓊瓔","王惠美","陳鎮湘","劉建國","江惠貞"],"連署人":["陳怡潔","鄭天財 Sra Kacaw","簡東明","吳育昇","江啟臣","紀國棟","周倪安","陳素月","王育敏","吳育仁","蔣乃辛","邱文彥","林郁方","曾巨威","呂學樟","許淑華","陳根德","詹凱臣","徐志榮","賴振昌","黃昭順","徐少萍","蔡正元","廖正井"],"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5-05-22","2015-05-26"],"會議代碼":"院會-8-7-13"},{"會期":"08-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5-22","2015-05-26"],"會議代碼":"院會-8-7-1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9-23"],"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10-02"]}],"mtime":"2024-01-19T00:54:3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5-22","last_time":"2015-10-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13","會期":7,"字號":"院總第1155號委員提案第17768號","laws":["02533"],"提案編號":"1155委17768","案由":"本院委員楊玉欣、李貴敏、陳碧涵、楊瓊瓔、王惠美、陳鎮湘、劉建國、江惠貞等35人，鑒於醫療法第六十六條雖已規定醫院、診所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與包裝上標示用藥相關資訊，惟現行條文欠缺資訊無障礙規範，實務上醫療院所普遍僅以文字標示用藥資訊，不利視覺功能障礙或低視能者辨讀。為確保民眾用藥安全，促進藥品資訊可近性，經參考國外立法經驗，爰擬具「醫療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確保病人用藥安全，醫療法第六十六條規定，醫院、診所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與包裝上標示姓名、性別、藥名、劑量、數量、用法、作用或適應症、警語或副作用等用藥資訊。然而，現行條文未顧及視覺障礙者需求，欠缺藥品標示無障礙規範，實務上醫療院所多以文字標示用藥資訊，視覺障礙者難以辨讀。\n二、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九條規定，締約各國應「促進向身心障礙者提供其他適當形式的協助和支助，以確保身心障礙者獲得資訊」。至103年底為止，我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視覺障礙者達5萬7千多人，若計入高齡、重度近視、弱視等低視能者，須用藥資訊無障礙服務之民眾恐超過百萬人。無障礙標示可協助視障者掌握用藥用訊息，也是台灣邁入高齡社會後，眾多年長者的必要輔助措施。\n三、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局安全及創新法案（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Safety and Innovation Act）於2013年修正後規定，藥品容器應具備視覺功能受損者可辨識之藥品處方標籤。FDA更制定「藥品標示無障礙指導原則」，致力推廣大字體、顏色反差、無線射頻識別（RFID）、二維條碼（例如QR Code）等盲人處方藥品標籤。\n四、鑒於視覺障礙或低視能者可能因辨識錯誤、未充分掌握用藥資訊而誤服藥物，嚴重影響健康權益。為確保民眾用藥安全，改善藥品資訊可近性，宜參考國外經驗，制定符合視障或低視能者需求之藥品標示無障礙規範。爰擬具「醫療法第六十六條修正案」，醫院、診所對於診治之病人交付藥劑時，其容器或包裝上之用藥資訊除以文字明顯標示外，應依視覺功能障礙或低視能者需求，提供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點字、二維條碼或其他輔助辨識措施。","對照表":[{"law_id":"02533","law_name":"醫療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醫療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六條　醫院、診所對於診治之病人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載明病人姓名、性別、藥名、劑量、數量、用法、作用或適應症、警語或副作用、醫療機構名稱與地點、調劑者姓名及調劑年、月、日。","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09-04-21-修正:73","說明":"一、為確保民眾用藥安全，醫療法第六十六條已規定，醫院、診所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與包裝上標示用藥相關資訊。惟現行條文未顧及視覺障礙者需求，欠缺藥品標示之無障礙規範，實務上醫療院所多以文字標示用藥資訊，視覺障礙者難以辨讀\n\n二、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局安全及創新法案（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Safety and Innovation Act）即規定，藥品容器應具備視覺功能受損者可辨識之藥品處方標籤。FDA更制定「藥品標示無障礙指導原則」，推廣大字體、顏色反差、無線射頻識別（RFID）、二維條碼等盲人處方藥品標籤。\n\n三、為確保視覺障礙或低視能者之用藥安全，經參考國外立法經驗，增訂本條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制定用藥資訊無障礙規範。","修正":"第六十六條　醫院、診所對於診治之病人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載明病人姓名、性別、藥名、劑量、數量、用法、作用或適應症、警語或副作用、醫療機構名稱與地點、調劑者姓名及調劑年、月、日。\n\n前項用藥資訊除以文字明顯標示外，應依視覺障礙或低視能者需求，提供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點字、二維條碼或其他輔助辨讀措施。"}]}],"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514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