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521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7人","議案名稱":"「證券交易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七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14/LCEWA01_080714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14/LCEWA01_080714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盧秀燕"],"連署人":["林鴻池","蘇清泉","劉建國","田秋堇","陳節如","王育敏","江惠貞","吳育仁","吳育昇","呂玉玲","呂學樟","陳超明","陳鎮湘","楊玉欣","詹凱臣","盧嘉辰"],"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5-05-29","2015-06-02"],"會議代碼":"院會-8-7-14"},{"會期":"08-07-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5-29","2015-06-02"],"會議代碼":"院會-8-7-14"},{"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6-08"],"會議代碼":"委員會-8-7-20-14"}],"mtime":"2024-01-19T00:51:0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5-29","last_time":"2015-06-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14","會期":7,"字號":"院總第727號委員提案第17792號","laws":["01542"],"提案編號":"727委17792","案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7人，有鑑於我國貧富差距擴大、薪資水準逐年倒退，尤其企業獲利能力逐年增加之際，盈餘分配給勞方的比例卻持續下降，顯見勞資雙方在盈餘分配上難有公平立足點。相較股東以資本財投資企業，員工以勞力參與營運、創造企業利潤亦應予肯定。爰此，為保障員工權益並提升公司治理的透明度，特提出「證券交易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七條文草案」以推動上市公司建立員工董事制度。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國內生產毛額（GDP）在民國80到84年分配到勞動報酬的比例平均為51.3%，97到101年則降至45.8%；同期間分配到企業營業盈餘的比例則由31.8%升至33.6%，顯示經濟成長的結果分配給勞方的比例越來越少，而分配到資方與股東的比例則逐漸增加。再者民國75到79年，平均經濟成長率為8.9%，每年實質薪資平均增幅達9.3%，民國80到84年經濟成長率平均為7.3%，實質薪資增幅為3.9%，但從民國90年以來平均經濟成長率約有3.5%以上，實質薪資增幅卻反而下滑，顯示近15年來的經濟成長成果未能反映在薪資調整上。\n二、相較股東以資本財投資企業，員工以勞力參與營運、創造企業利潤亦應予肯定。然而，實際上勞資雙方在盈餘分配上難有公平立足點。尤其我國法律尚未建立員工董事制度，從而屢見勞方聲音在董事會難以充分反映，員工權益亦缺乏有效的保障機制，此問題亟需改善。\n三、公司治理強調提升治理透明度及善盡的企業社會責任，建立員工董事制度不僅有助於落實公司治理，更能健全勞資關係。爰此，為保障員工權益並提升公司治理的透明度，特提出「證券交易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七條文草案」以推動上市公司建立員工董事制度。","對照表":[{"law_id":"01542","law_name":"證券交易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證券交易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七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有鑑於我國貧富差距擴大、薪資水準逐年倒退，尤其企業獲利能力逐年增加之際，盈餘分配給勞方的比例卻持續下降，顯見勞資雙方在盈餘分配上難有公平立足點。相較股東以資本財投資企業，員工以勞力參與營運、創造企業利潤亦應予肯定。爰此，為保障員工權益並提升公司治理的透明度，特提出「證券交易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七條文草案」以推動上市公司建立員工董事制度。","增訂":"第十四條之七　（員工董事之設置及資格）\n\n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基於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實踐員工為公司資產之理念，得依章程規定設置員工董事。但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其設置員工董事，人數至少一人。\n\n前項員工董事之推派，有成立工會者，由工會推派，無工會者，由全體員工選舉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521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