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521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1人","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14/LCEWA01_080714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14/LCEWA01_080714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王育敏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王育敏等3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billNo":"1041015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1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528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33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508070201100"}],"提案人":["盧秀燕","田秋堇","吳育昇","黃志雄","蔣乃辛"],"連署人":["林鴻池","黃國書","蘇清泉","陳節如","吳宜臻","廖國棟","王育敏","吳育仁","呂玉玲","呂學樟","林滄敏","陳根德","陳超明","陳鎮湘","廖正井","盧嘉辰"],"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7-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5-05-29","2015-06-02"],"會議代碼":"院會-8-7-14"},{"會期":"08-07-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5-29","2015-06-02"],"會議代碼":"院會-8-7-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0-05"],"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0-07"],"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0-08"],"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10-15"],"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6"}],"mtime":"2024-01-19T00:51:1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5-29","last_time":"2015-10-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14","會期":7,"字號":"院總第932號委員提案第17793號","laws":["05125"],"提案編號":"932委17793","案由":"本院委員盧秀燕、田秋堇、吳育昇、黃志雄、蔣乃辛等21人，有鑑於友善的育兒環境是社會共識與期待，尤其憲法第一百五十六條明確宣示國家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然而，日常生活中卻常見大眾交通運輸工具未能提供完善、足夠的親子空間，不僅造成家長與兒童交通時沉重的壓力、其他旅客之困擾，幼童更面臨安全風險，顯然亟需改善。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僅要求對特定類別之兒童及少年使用交通載具予以輔導管理，對兒童（與其家長）及少年們也會使用的其他一般性大眾交通運輸工具卻無規範。有鑑於此，本席特別提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明確賦予設置親子空間之法源依據，期能在制度面為建立友善育兒環境及保護兒童安全提供保障，在實務面加速親子設施之改善與普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日常生活中常見大眾交通運輸工具未能提供完善、足夠的親子空間，不僅造成家長與兒童交通時沉重的壓力、其他旅客之困擾，幼童更面臨安全風險，顯然亟需改善。\n二、對家長而言，由於缺乏親子空間，每次出門如臨大敵，更要忍受旁人投來的異樣眼光。兒童福利聯盟2012年台灣友善育兒環境調查報告便指出，33.2%的家長會選擇搭乘公車、捷運或火車等大眾交通運輸工具。若詢問家長帶孩子搭乘大眾交通運輸工具所遇到的困難，其中64.2%的媽媽們認為「嬰兒車難以上公車」、43.3%表示「車廂無放置嬰兒車的空間」、35.8%則反應「帶小孩和物品擠不進車廂」。\n三、對兒童來說，成人車廂之設計完全不適用。例如廁所太高無法使用、從地板到拉環有170公分，130公分以下小孩就算跳起來也抓不到，事實上這已不單純是便利與否問題，更關係到兒童之乘車安全。\n四、對其他旅客而言，以國人經常搭乘的火車為例，鄭雅芬等人（2013）的研究便發現，80.5%的乘客搭乘台鐵時曾有因嬰兒哭鬧或幼童玩耍而造成不舒服經驗；並且有88.7%的民眾希望設置親子車廂來做區隔，以減少小孩吵鬧打擾民眾的情況發生。\n五、其實不僅是台鐵，諸如高鐵、捷運等大眾交通運輸工具等都有面臨相同問題。然而，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僅要求對特定類別之兒童及少年使用交通載具予以輔導管理，對兒童（與其家長）及少年們也會使用的其他一般性大眾交通運輸工具卻無規範。因此即便各公司有意願改善設備，在缺乏法源依據下，「設置親子空間」的要求並不具強制性，也需與其他設備改善案爭食經費，這導致改善親子設施往往牛步進行。\n六、憲法第一百五十六條明確宣示國家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建立友善的育兒環境不僅是社會共識與期待，更是政府責無旁貸的義務。爰此，本席特別提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明確賦予設置親子空間之法源依據，期能在制度面為建立友善育兒環境及保護兒童安全提供保障，在實務面加速親子設施之改善與普及。","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九條　下列兒童及少年所使用之交通載具應予輔導管理，以維護其交通安全：\n\n一、幼童專用車。\n\n二、公私立學校之校車。\n\n三、短期補習班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接送車。\n\n前項交通載具之申請程序、輔導措施、管理與隨車人員之督導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交通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1-11-11-全文修正:32","說明":"一、本條意欲保障對象應為交通載具上之兒童及少年，而非該交通載具本身，爰修正原條文文字。\n\n二、日常生活中卻常見大眾交通運輸工具未能提供完善、足夠的親子空間，不僅造成家長與兒童交通時沉重的壓力、其他旅客之困擾，幼童更面臨安全風險，顯然亟需改善。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僅要求對特定類別之兒童及少年使用交通載具予以輔導管理，對兒童（與其家長）及少年們也會使用的其他一般性大眾交通運輸工具卻無規範。\n\n三、因此，新增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要求一般性大眾交通運輸工具，依其客觀條件，應適度設置親子空間。明確賦予設置親子空間之法源依據，期能在制度面為建立友善育兒環境及保護兒童安全提供保障，在實務面加速親子設施之改善與普及。\n\n四、其他項次配合修正。","修正":"第二十九條　下列兒童及少年所使用之交通載具應予輔導管理，以維護所載乘客之交通安全：\n\n一、幼童專用車。\n\n二、公私立學校之校車。\n\n三、短期補習班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接送車。\n\n非屬前項之其他一般性大眾交通運輸工具，依其客觀條件，應適度設置親子空間，以維護所載乘客之交通安全。\n第一項交通載具之申請程序、輔導措施、管理與隨車人員之督導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交通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521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