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521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立院新聯盟政團","議案名稱":"廢止「中央信託局條例」，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14/LCEWA01_080714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14/LCEWA01_080714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立院新聯盟立法院政團","李桐豪"],"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5-05-29","2015-06-02"],"會議代碼":"院會-8-7-14"},{"會期":"08-07-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5-29","2015-06-02"],"會議代碼":"院會-8-7-14"}],"mtime":"2024-01-19T00:51:2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5-29","last_time":"2015-06-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14","會期":7,"字號":"院總第1165號委員提案第11794號","laws":["01537"],"提案編號":"1165委11794","案由":"本院立院新聯盟政團，鑒於中央信託局已於96年併入臺銀，並以臺灣銀行為存續公司，中央信託局為消滅公司，原屬中央信託局之業務多已移轉至臺灣銀行或其他單位，是故「中央信託局條例」實已無存續必要。爰提案廢止「中央信託局條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民國97年為推動公股金融機構整併，臺灣銀行以「吸收合併」方式整併中央信託局，臺灣銀行為存續公司，中央信託局為消滅公司，但該年卻未同時廢止「中央信託局條例」，也未一併檢討並調整所有牽涉中央信託局之法令，各單位業務諸如軍人保險、黃金價格、退休金提存等，依各該規定仍以中央信託局為執行或受委託單位，與實際情況不符。\n二、經查金融監督管理為員會於民國99年4月12日金管銀國字第09920001600號令載明：「為利政府機關政策性任務得以延續，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後，消滅機構原經政府機關委託辦理之業務，得依據銀行法第三條第二十二款規定，由存續機構接續辦理」，因此目前餘下涉及中央信託局之相關法令，在廢止「中央信託局條例」的情況下，仍可適用於該令，其業務由存續機構（即臺灣銀行）接續辦理，不影響業務之推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521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