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521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9人","議案名稱":"「消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14/LCEWA01_080714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14/LCEWA01_080714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盧秀燕","王廷升","李慶華","楊玉欣"],"連署人":["呂玉玲","邱文彥","蔣乃辛","顏寬恒","李桐豪","林鴻池","徐少萍","林德福","吳育仁","吳育昇","呂學樟","翁重鈞","劉櫂豪","陳素月","許淑華"],"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5-05-29","2015-06-02"],"會議代碼":"院會-8-7-14"},{"會期":"08-07-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5-29","2015-06-02"],"會議代碼":"院會-8-7-14"}],"mtime":"2024-01-19T00:51:1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5-29","last_time":"2015-06-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14","會期":7,"字號":"院總第1301號委員提案第17800號","laws":["01178"],"提案編號":"1301委17800","案由":"本院委員盧秀燕、王廷升、李慶華、楊玉欣等19人，有鑒於夜店及PUB等夜間娛樂場所，因其經營時間及經營性質較為特殊，業者經常為降低音量，室內裝潢皆大量使用泡棉，但因泡棉是為易燃物品，如發生火災往往造成嚴重死傷，如於民國100年台中知名夜店發生的大火意外，即造成九人不幸葬生火窟，更有十多人受傷。而此次悲劇就因於舞者表演火舞秀不慎，導致店內陳設之吸音泡棉起火燃燒，進而引發火災意外。爰提出「消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納入泡棉此等易燃物，並列於室內防焰陳設、裝潢檢測項目之一，俾利民眾出入公共場所安危確保。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民國100年3月台中知名夜店因舞者表演火舞秀，不慎將火舞秀道具引燃店內原為降低噪音之泡棉，而發生火災意外，造成九人死亡，十多人受傷慘劇，不僅引發社會譁然，更再度顯現公眾建築物其裝潢防火效能及消防設備，是否完善、周延，備受各界質疑。\n二、由於一般夜店及PUB等夜間娛樂場所，因其經營時間及經營性質較為特殊，為避免產生噪音影響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寧，其裝潢皆加裝泡棉，藉由泡棉之吸音效果，以阻絕音量過大，同時避免噪音產生。而一般音樂表演空間，為提供聽眾較佳之欣賞環境，亦於表演場地中裝設泡棉、地毯等具吸音效能物品。但泡棉及地毯皆為易燃物品，且根據我國消防法第十一條規定，僅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等物品須具備防焰標示，未將泡棉此等易燃物納入，實有不足。\n三、又因泡棉為極易引燃物品，且多數公眾場合等室內場所皆將泡棉列為主要裝潢項目之一，若不慎引發火災意外，後果不堪設想。爰此，本席提出「消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案」將以吸音為目的之泡棉，納入本法規範之防焰物品，且須附有防焰標示之泡棉始能運用於公眾建築物裝潢之用。","對照表":[{"law_id":"01178","law_name":"消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消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n\n前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n\n前二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標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具有防焰性能。","law_content_id":"01178:01178:1995-07-12-全文修正:13","說明":"一、由於一般夜店及PUB等夜間娛樂場所，因其經營時間及經營性質較為特殊，為避免產生噪音影響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寧，其裝潢皆加裝泡棉，藉由泡棉之吸音效果，以阻絕音量過大，同時避免噪音產生。而一般音樂表演空間，為提供聽眾較佳之欣賞環境，亦於表演場地中裝設泡棉、地毯等具吸音效能物品。但泡棉及地毯皆為易燃物品，且根據我國消防法第十一條規定，僅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等物品須具備防焰標示，未將泡棉納入實有不足。\n\n二、又因泡棉為極易引燃物品，且多數公眾場合等室內場所皆將泡棉列為主要裝潢項目之一，若不慎引發火災意外，後果不堪設想。爰此，本席提出「消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案」將以吸音為目的之泡棉，納入本法規範之防焰物品，且須附有防焰標示之泡棉始能運用於公眾建築物裝潢之用。","修正":"第十一條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吸音泡棉、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n\n前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n\n前二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標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具有防焰性能。"}]}],"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521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