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521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8人","議案名稱":"「民法刪除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14/LCEWA01_080714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14/LCEWA01_080714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盧秀燕","李慶華","張嘉郡"],"連署人":["呂玉玲","邱文彥","徐少萍","馬文君","顏寬恒","林鴻池","蔣乃辛","王廷升","吳育昇","林德福","吳育仁","呂學樟","翁重鈞","許淑華","丁守中"],"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5-05-29","2015-06-02"],"會議代碼":"院會-8-7-14"},{"會期":"08-07-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5-29","2015-06-02"],"會議代碼":"院會-8-7-14"}],"mtime":"2024-01-19T00:51:1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5-29","last_time":"2015-06-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14","會期":7,"字號":"院總第1150號委員提案第17801號","laws":[],"提案編號":"1150委17801","案由":"本院委員盧秀燕、李慶華、張嘉郡等18人，有鑑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之規範目的是為使繼承開始後，賦予繼承權被侵害之真正繼承人得對非真正繼承人請求回復之權益，雖此立法之目的立意良善，但於實務施行上卻形同贅文，因當繼承事實開始時繼承權人即當然取得繼承權，對於非法占有遺產者即取得民法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權益，此規定於實務上無法賦予繼承權人實質效益，甚至造成多方見解不同之亂流區，因而有侵害真正繼承權人權益之虞，鑒此本席特提出刪除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鑑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獨立存在的價值是賦予受侵害之真正繼承權人得有概括回復之請求權，以簡化繼承權人就複雜之遺產內容得為一次請求，概括回復，然於法律實務上此目的實無實現之可能，此因訴訟標的若未明確，法院即無從判決、無從執行。\n二、另對於繼承侵害時點之認定易引起實務界認定之差異，如最高法院53年台上字第592號判例認為：「繼承開始時，即已有此事實存在，方得謂之繼承權被侵害，若於繼承開始後，使發生此事實，則其侵害者，為繼承人已取得之權利，而非侵害繼承權，自無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之適用。」就此實務見解無疑架空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之規定。然大法官對此判例之侵害時點之看法曾為釋字第437號之解釋，但此說明亦遭多數學者批評。\n三、由上述之說明可得知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之規定，於實務上並無利於繼承權人維護其權益且已造成實務上認定之不一之情形，恐有侵害真正繼承權人權益之虞，鑒此本席特提出刪除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之規定，為確保法律適用之準確，俾利維護繼承人之權益。","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民法刪除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條文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法刪除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條文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n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說明":"鑒於本條文之設立於實務上無法賦予繼承權人實質效益，甚至造成實務、學說見解不同之亂流區，恐有侵害真正繼承權人權益之虞，爰提出刪除本條文之規定。","修正":"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521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