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521070201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議案名稱":"「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14/LCEWA01_080714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14/LCEWA01_080714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趙天麟","吳秉叡","林淑芬","蔡煌瑯","李應元","高志鵬","黃國書","陳節如","劉建國","鄭麗君","何欣純","陳素月","許添財","陳其邁","柯建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5-05-29","2015-06-02"],"會議代碼":"院會-8-7-14"},{"會期":"08-07-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5-29","2015-06-02"],"會議代碼":"院會-8-7-14"}],"mtime":"2024-01-19T00:51:5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5-29","last_time":"2015-06-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14","會期":7,"字號":"院總第1711號委員提案第17807號","laws":["01248"],"提案編號":"1711委17807","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有鑒於日前中央研究院罕見的針對「大規模地震災害防治策略」提出建議書，建議書指出，台灣位於歐亞大陸板塊與菲律賓海板塊交界處，兩大板塊的擠壓碰撞使地震活動頻繁，而台灣平均每年約發生2萬2,000次地震，其中超過600次為有感地震，如果在台灣本島發生規模大於7.0的淺層地震，就可能造成嚴重的傷亡與災害損失，因而地震災害之事先預防乃政府亟須重視與面對的重要課題。爰此，特擬具本法第二十二條，明文增修「應建置災害即時警報系統」，課予政府主動建置即時警報系統之義務，俾利降低地震所造成之傷亡與災害損失。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248","law_name":"災害防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二條　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各級政府平時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減災事項：\n\n一、災害防救計畫之擬訂、經費編列、執行及檢討。\n\n二、災害防救教育、訓練及觀念宣導。\n\n三、災害防救科技之研發或應用。\n\n四、治山、防洪及其他國土保全。\n\n五、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築物與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檢查、補強、維護及都市災害防救機能之改善。\n\n六、災害防救上必要之氣象、地質、水文與其他相關資料之觀測、蒐集、分析及建置。\n七、災害潛勢、危險度、境況模擬與風險評估之調查分析，及適時公布其結果。\n\n八、地方政府及公共事業有關災害防救相互支援協定之訂定。\n\n九、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促進、輔導、協助及獎勵。\n\n十、災害保險之規劃及推動。\n\n十一、有關弱勢族群災害防救援助必要事項。\n\n十二、災害防救資訊網路之建立、交流及國際合作。\n\n十三、其他減災相關事項。\n\n前項所定減災事項，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晝。\n\n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減災事項。\n\n第一項第七款有關災害潛勢之公開資料種類、區域、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修正本條文。\n\n二、鑒於日前中央研究院罕見的針對「大規模地震災害防治策略」提出建議書，建議書指出，台灣位於歐亞大陸板塊與菲律賓海板塊交界處，兩大板塊的擠壓碰撞使地震活動頻繁，而台灣平均每年約發生2萬2,000次地震，其中超過600次為有感地震，如果在台灣本島發生規模大於7.0的淺層地震，就可能造成嚴重的傷亡與災害損失，因而地震災害之事先預防乃政府亟須重視與面對的重要課題。\n\n三、爰此，特擬具本法第二十二條，明文增修「應建置災害即時警報系統」，課予政府主動建置即時警報系統之義務，俾利降低地震所造成之傷亡與災害損失。","修正":"第二十二條　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各級政府平時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減災事項：\n\n一、災害防救計畫之擬訂、經費編列、執行及檢討。\n\n二、災害防救教育、訓練及觀念宣導。\n\n三、災害防救科技之研發或應用。\n\n四、治山、防洪及其他國土保全。\n\n五、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築物與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檢查、補強、維護及都市災害防救機能之改善。\n\n六、災害防救上必要之氣象、地質、水文與其他相關資料之觀測、蒐集、分析，並應建置災害即時警報系統。\n七、災害潛勢、危險度、境況模擬與風險評估之調查分析，及適時公布其結果。\n\n八、地方政府及公共事業有關災害防救相互支援協定之訂定。\n\n九、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促進、輔導、協助及獎勵。\n\n十、災害保險之規劃及推動。\n\n十一、有關弱勢族群災害防救援助必要事項。\n\n十二、災害防救資訊網路之建立、交流及國際合作。\n\n十三、其他減災相關事項。\n\n前項所定減災事項，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晝。\n\n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減災事項。\n\n第一項第七款有關災害潛勢之公開資料種類、區域、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521070201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