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521070202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14/LCEWA01_080714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14/LCEWA01_080714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黃志雄等18人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王育敏等2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1015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9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528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志雄等18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60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6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521070202500"}],"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趙天麟","吳秉叡","林淑芬","蔡煌瑯","李應元","高志鵬","黃國書","陳素月","許添財","陳節如","陳其邁","柯建銘","何欣純","鄭麗君","劉建國"],"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7-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5-05-29","2015-06-02"],"會議代碼":"院會-8-7-14"},{"會期":"08-07-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5-29","2015-06-02"],"會議代碼":"院會-8-7-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0-05"],"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0-07"],"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0-08"],"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10-15"],"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6"}],"mtime":"2024-01-19T00:52:0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5-29","last_time":"2015-10-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14","會期":7,"字號":"院總第932號委員提案第17810號","laws":["05125"],"提案編號":"932委17810","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有鑑於少子化的時代來臨，政府因而鼓勵國人多加生育，惟國內現行文教設施、風景區與康樂場所、大眾交通運輸等公共場所的「親子環境設施」，就如「無障礙設施」一般，環境不夠友善，以盥洗室而言，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料顯示，截至104年4月底止，全國親子盥洗室竟然只有126間，而且大部分設於台北市，也因為政府未能普設親子盥洗室，導致家長與孩童外出時，時常遭遇生活行動之不便。爰此，特擬具本法第三十三條，明文增修「大眾交通運輸、文教設施、風景區與康樂場所等公營、公辦民營及民營事業之公共活動場所，應設置親子盥洗室及其設施及設備」，以符本法立法目的與宗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三條　兒童及孕婦應優先獲得照顧。\n\n交通及醫療等公、民營事業應提供兒童及孕婦優先照顧措施。\n\n國內大眾交通運輸、文教設施、風景區與康樂場所等公營、公辦民營及民營事業，應以年齡為標準，提供兒童優惠措施，並應提供未滿一定年齡之兒童免費優惠。\n前項兒童優惠措施之適用範圍及一定年齡，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4-01-03-修正:36","說明":"一、修正本條文。\n\n二、政府鼓勵國人多加生育，惟國內現行文教設施、風景區與康樂場所、大眾交通運輸等公共場所的「親子環境設施」，就如「無障礙設施」一般，環境不夠友善，以盥洗室而言，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料顯示，截至104年4月底止，全國親子盥洗室竟然只有126間，而且大部分設於台北市，也因為政府未能普設親子盥洗室，導致家長與孩童外出時，時常遭遇生活行動之不便。\n\n三、爰此，特擬具本法第三十三條，明文增修「大眾交通運輸、文教設施、風景區與康樂場所等公營、公辦民營及民營事業之公共活動場所，應設置親子盥洗室及其設施及設備」，以符本法立法目的與宗旨。","修正":"第三十三條　兒童及孕婦應優先獲得照顧。\n\n交通及醫療等公、民營事業應提供兒童及孕婦優先照顧措施。\n\n國內大眾交通運輸、文教設施、風景區與康樂場所等公營、公辦民營及民營事業，應以年齡為標準，提供兒童優惠措施，並應提供未滿一定年齡之兒童免費優惠，另兒童優惠措施之適用範圍及一定年齡，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前項所指大眾交通運輸、文教設施、風景區與康樂場所等公營、公辦民營及民營事業之公共活動場所，應設置親子盥洗室及其設施及設備，並由中央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521070202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