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521070202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6人","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14/LCEWA01_080714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14/LCEWA01_080714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黃志雄等18人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王育敏等2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1015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9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528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521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志雄等18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603070200200"}],"提案人":["王育敏","陳鎮湘","江啟臣","蔣乃辛"],"連署人":["廖國棟","顏寬恒","林鴻池","李桐豪","徐少萍","馬文君","江惠貞","翁重鈞","許淑華","詹凱臣","林德福","李貴敏","鄭汝芬","楊玉欣","邱文彥"],"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7-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5-05-29","2015-06-02"],"會議代碼":"院會-8-7-14"},{"會期":"08-07-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5-29","2015-06-02"],"會議代碼":"院會-8-7-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0-05"],"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0-07"],"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0-08"],"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10-15"],"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6"}],"mtime":"2024-01-19T00:52:0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5-29","last_time":"2015-10-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14","會期":7,"字號":"院總第932號委員提案第17812號","laws":["05125"],"提案編號":"932委17812","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陳鎮湘、江啟臣、蔣乃辛等19人，有鑑於兒少使用網路日益頻繁，惟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統計，近半數之網路不當資訊舉報案件，均為事證不足或尚未結案，顯見主管機關因法規強制力不足，對於網路不當資訊仍難有效處理。爰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明訂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應用服務提供者及電信事業，如知悉有害兒少身心健康之網路資訊，應先行移除，並保留相關資料至少90天，必要時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以保障兒少上網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兒少使用網路日益頻繁，根據兒福聯盟調查發現，10到18歲之兒童少年當中，有12%的兒少曾遭網路霸凌，甚至約有一成二的受害者曾出現自殺意念。兒少身心發展未臻成熟，有害兒少身心之資訊若透過網路傳送，不僅傳播速度快、影響範圍廣且難以察覺，對兒少之人格、名譽亦嚴重減損，所生之心理傷害更不容小覷。\n二、根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3年統計，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而舉報之網路不當資訊總案件數為1,376件，其中事證不足、未結案者，約占總申訴案件的五成（687件），顯見主管機關若無更具強制力之法規可運用，恐難有效處理、調查網路不當資訊舉報案件。\n三、爰參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規定，以及美國聯邦法典2258A之立法例，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之一，新增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應用服務提供者及電信事業，如知悉有害兒少身心健康之網路資訊，應先行移除，並保留相關資料至少90天，必要時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以保障兒少上網安全。","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六條之一　任何人不得於網際網路散布或傳送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未採取明確可行之防護措施，或未配合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之防護機制，使兒童及少年得以接取或瀏覽。","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5-01-23-修正:53","說明":"一、兒少使用網路日益頻繁，惟有害兒少身心之資訊若透過網路傳送，不僅傳播速度快、影響範圍廣且難以察覺，對兒少之人格、名譽亦嚴重減損，所生之心理傷害更不容小覷。\n\n二、根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3年統計，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而舉報之網路不當資訊總案件數為1,376件，其中事證不足、未結案者，約占總申訴案件的五成（687件），顯見主管機關若無更具強制力之法規可運用，恐難有效處理、調查網路不當資訊舉報案件。\n\n三、爰參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規定，以及美國聯邦法典2258A之立法例，新增第二項，明定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應用服務提供者及電信事業，如知悉有害兒少身心健康之網路資訊，應先行移除，並保留相關資料至少90天，俾便日後發現有違法情事時，可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追查，以保障兒少上網安全；另新增第三項，明定業者所保留之資料，至少應包括網頁資料、被檢舉人之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修正":"第四十六條之一　任何人不得於網際網路散布或傳送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未採取明確可行之防護措施，或未配合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之防護機制，使兒童及少年得以接取或瀏覽。\n\n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電信事業知悉或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其他機關、主管機關知有前項情事，應先行移除該資訊且保留相關資料至少九十天，必要時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n前項相關資料至少應包括網頁資料、被檢舉人之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521070202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