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521070202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5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14/LCEWA01_080714_0004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14/LCEWA01_080714_0004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王育敏","陳鎮湘","許淑華"],"連署人":["鄭汝芬","江惠貞","林鴻池","楊玉欣","徐少萍","吳育仁","廖國棟","吳育昇","江啟臣","邱文彥","黃昭順","詹凱臣","馬文君","顏寬恒","翁重鈞","李桐豪"],"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5-05-29","2015-06-02"],"會議代碼":"院會-8-7-14"},{"會期":"08-07-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5-29","2015-06-02"],"會議代碼":"院會-8-7-14"}],"mtime":"2024-01-19T00:52:0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5-29","last_time":"2015-06-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14","會期":7,"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17813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17813","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陳鎮湘、許淑華等19人，有鑑於我國勞工休息時間不足，過勞情形嚴重，影響勞工健康福祉甚鉅；然現行法就勞工休息時間之規定並不完善，尤其輪班制勞工休息時間之規定不明，致勞資爭議頻生。爰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參酌歐盟指令明定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間，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另增訂雇主經勞工同意，得延後休息時間，但勞工繼續工作不得逾五小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繼續工作之必要者，則勞工之休息時間不受此限，以兼顧勞工健康福祉及產業發展所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鑑於我國勞工工時過長，休息時間嚴重不足，勞工過勞、甚至致死案例時有所聞，影響勞工健康福祉甚鉅。惟現行法就勞工休息時間之規定並不完善，「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雖規定應給予輪班制勞工「適當」之休息時間，然「適當」一詞係屬不確定法律概念，致實務上爭議頻生，勞資雙方無可遵循，實有修正使之明確之必要。\n二、按歐盟工時組織（Organization of working time）提出之基礎指示，勞工於出勤班次間，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致令勞工獲得足以回復體力之休息時間，立意良善，值得我國借鏡。另查現行「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然勞雇雙方均反映上開規定過於僵化，例如：勞工於下午繼續工作四小時後，如有加班半小時以完成工作之必要，依規定應先休息半小時後，始得繼續加班，反而造成勞工下班時間必須延後之不便。\n三、據此，爰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明定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之間，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並修正同法第三十五條，明定雇主經勞工同意，得延後休息時間，但勞工繼續工作不得逾五小時；另增訂除外規定，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繼續工作之必要者，勞工之休息時間則不受此限，以兼顧勞工健康福祉及產業發展所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521070202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