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521070202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7人","議案名稱":"「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14/LCEWA01_080714_000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14/LCEWA01_080714_000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周倪安等19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偉哲等18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玉欣等26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7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楊玉欣等24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1124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7人「社會救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9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9人「社會救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14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8人「社會救助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23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6人「社會救助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12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0人「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22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4人「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1029070200100"}],"提案人":["王育敏","蔣乃辛","陳鎮湘","江啟臣"],"連署人":["鄭汝芬","徐少萍","林鴻池","吳育仁","楊玉欣","李貴敏","邱文彥","詹凱臣","黃昭順","廖國棟","吳育昇","翁重鈞","馬文君","顏寬恒","許淑華","李桐豪"],"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7-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5-05-29","2015-06-02"],"會議代碼":"院會-8-7-14"},{"會期":"08-07-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5-29","2015-06-02"],"會議代碼":"院會-8-7-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1-18"],"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1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1-19"],"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1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11-24"]}],"mtime":"2024-01-19T00:52:1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5-29","last_time":"2015-11-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14","會期":7,"字號":"院總第1037號委員提案第17814號","laws":["01128"],"提案編號":"1037委17814","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蔣乃辛、陳鎮湘、江啟臣等20人，有鑑於實務上中低收入戶與特殊境遇家庭同屬經濟弱勢，中低收入戶每人每月平均分配之收入，甚至不及特殊境遇家庭，惟現行法令規定，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學雜費之額度，僅有特殊境遇家庭（孫）子女教育補助額度之一半，顯失公平。爰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明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家庭成員就讀高中以上學校之學雜費減免基準，低收入戶學生得免除全部學雜費，中低收入戶學生得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藉以消弭現行中低收入戶與特殊境遇家庭成員之教育補助落差，俾符合社會救助應有之公平正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現行「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第三條規定，中低收入戶學生得減免學雜費十分之三。另查「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就讀高中高職或大專院校者，可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n二、按「社會救助法」第四條之一規定，中低收入戶之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另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規定，特殊境遇家庭之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據上開規定及社工實務經驗觀之，中低收入戶與特殊境遇家庭同屬經濟弱勢，中低收入戶每人每月平均分配之收入，甚至不及特殊境遇家庭，惟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學雜費之額度，僅有特殊境遇家庭（孫）子女教育補助額度之一半，顯失公平。\n三、爰參酌現行「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及「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之規定，修正「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二，明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家庭成員就讀高中以上學校之學雜費減免基準，低收入戶學生得免除全部學雜費，中低收入戶學生得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藉以消弭現行中低收入戶與特殊境遇家庭成員之教育補助落差，俾符合社會救助應有之公平正義。","對照表":[{"law_id":"01128","law_name":"社會救助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之二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得申請減免學雜費；其減免額度、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n\n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領取。\n\n第一項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年八月一日施行。","law_content_id":"01128:01128:2011-11-22-修正:27","說明":"一、按教育部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第三條規定，中低收入戶學生得減免學雜費十分之三。\n\n二、另查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就讀高中高職或大專院校者，可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n\n三、依本法第四條之一規定，中低收入戶之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另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規定，特殊境遇家庭之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就上開規定及社工實務經驗觀之，中低收入戶與特殊境遇家庭同屬經濟弱勢，中低收入戶每人每月平均分配之收入，甚至不及特殊境遇家庭，惟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學雜費之額度，僅有特殊境遇家庭（孫）子女教育補助額度之一半，顯失公平。\n\n四、爰參酌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及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之規定，修正第一項，明訂低收入戶學生得免除全部學雜費，中低收入戶學生得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以符合社會救助應有之公平正義。原第一項後段文字移列至第二項，並酌修之，其餘項次遞移。另增訂第五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第十六條之二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得申請減免學雜費；其減免基準如下：\n一、低收入戶學生：免除全部學雜費。\n二、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n前項學雜費減免之申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n\n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領取。\n\n第一項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年八月一日施行。\n\n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條文，自○年○月○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521070202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