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521070202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8人","議案名稱":"「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14/LCEWA01_080714_0004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14/LCEWA01_080714_0004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王育敏","蔣乃辛","丁守中","顏寬恒"],"連署人":["鄭汝芬","林鴻池","江惠貞","楊玉欣","徐少萍","廖國棟","詹凱臣","翁重鈞","李貴敏","江啟臣","林德福","陳鎮湘","邱文彥","馬文君","許淑華","李桐豪"],"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5-05-29","2015-06-02"],"會議代碼":"院會-8-7-14"},{"會期":"08-07-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5-29","2015-06-02"],"會議代碼":"院會-8-7-14"}],"mtime":"2024-01-19T00:52:1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5-29","last_time":"2015-06-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14","會期":7,"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17815號","laws":["02556"],"提案編號":"1722委17815","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蔣乃辛、丁守中、顏寬恒等20人，有鑑於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業經多次修正，惟健康食品相關包裝標示規定並未併同修正，導致消費者知的權利未獲充分保障。爰修正「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三條，參酌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增列健康食品之內容物為兩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標明淨重、容量或數量；混合兩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以維護消費者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自民國九十年起，歷經九次修正，從法規名稱、食品包裝標示至相關罰則之加重，均對消費者權益提升有莫大保障，反觀「健康食品管理法」近兩次修正，均無食品外包裝標示修正規定，顯見現行「健康食品管理法」仍有闕漏之處。\n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食品內容物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惟現行健康食品的包裝標示無上開詳細規定，導致消費者選購時，仍易受商品包裝誤導。\n三、爰修正「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三條，參酌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增列健康食品之內容物為兩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標明淨重、容量或數量；混合兩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對照表":[{"law_id":"02556","law_name":"健康食品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健康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n\n一、品名。\n\n二、內容物名稱及其重量或容量；其為兩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n\n三、食品添加物之名稱。\n\n四、有效日期、保存方法及條件。\n\n五、廠商名稱、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地址。\n\n六、核准之功效。\n\n七、許可證字號、「健康食品」字樣及標準圖樣。\n\n八、攝取量、食用時應注意事項及其他必要之警語。\n\n九、營養成分及含量。\n\n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n\n第九款之標示方式和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556:02556:1999-01-14-制定:17","說明":"一、為使食品標示管制齊一化，爰參酌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修訂本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要求健康食品應為顯著標示，包括：其內容物為兩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淨重、容量或數量；混合兩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以保障消費者知的權利。\n\n二、原第一項第三款以後款次遞移之，第二項文字內容配合第一項款次調整。","修正":"第十三條　健康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n\n一、品名。\n\n二、內容物名稱；其為兩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n三、淨重、容量或數量。\n四、食品添加物之名稱；混合兩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n五、有效日期、保存方法及條件。\n\n六、廠商名稱、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地址。\n\n七、核准之功效。\n\n八、許可證字號、「健康食品」字樣及標準圖樣。\n\n九、攝取量、食用時應注意事項及其他必要之警語。\n\n十、營養成分及含量。\n\n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n\n第十款之標示方式和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521070202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