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521070202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1人","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14/LCEWA01_080714_0004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14/LCEWA01_080714_0004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馬文君","丁守中","江惠貞","詹凱臣","吳育仁","紀國棟"],"連署人":["黃昭順","楊玉欣","蔡正元","陳根德","林滄敏","簡東明","李桐豪","羅明才","呂學樟","張嘉郡","蘇清泉","徐少萍","蔣乃辛","許淑華","吳育昇"],"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5-05-29","2015-06-02"],"會議代碼":"院會-8-7-14"},{"會期":"08-07-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5-29","2015-06-02"],"會議代碼":"院會-8-7-14"}],"mtime":"2024-01-19T00:52:1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5-29","last_time":"2015-06-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14","會期":7,"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7816號","laws":["01148"],"提案編號":"468委17816","案由":"本院委員馬文君、丁守中、江惠貞、詹凱臣、吳育仁、紀國棟等21人，針對非自願性失業勞工，於請領失業給付期間，如突遭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變故時，現行制度無任何社會保險可請領喪葬津貼補助，造成非自願性失業勞工請領失業給付期間，僅能維持基本生活開銷，另需籌措巨額喪葬費用，恐加重弱勢失業家庭經濟負擔，有違社會正義，爰建議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條文，參加就業保險之勞工，於請領失業給付期間，適用請領喪葬津貼補助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104年2月我國失業人數為42萬8千人，失業率3.69%，又102年勞動部領取失業給付人數約7.3萬人，失業給付請領年齡結構多為青壯年，亟需肩負承擔家計，經濟壓力沉重，若又遭逢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變故時，無任何社會保險可請領喪葬津貼補助，無疑造成非自願性失業勞工家庭生計雪上加霜。\n二、《就業保險法》雖已針對非自願性失業勞工請領失業給付，以維持失業一定期間之基本生活，惟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按月發給，若月投保薪資為3萬元，按60%發給也僅1萬8千元，對失業勞工僅維持基本生活開銷，實無多餘金錢可支出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喪葬費用。\n三、爰建議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條文，參加就業保險之勞工，於請領失業給付期間，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適用請領喪葬津貼補助之規定，以補社會保險之缺憾。","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二條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依左列規定，請領喪葬津貼：\n\n一、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個月。\n\n二、被保險人之子女年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二個半月。\n\n三、被保險人之子女未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半月。","說明":"一、新增第二項。\n\n二、102年勞動部領取失業給付人數約7.3萬人，失業給付請領年齡結構多為青壯年，亟需肩負承擔家計，經濟壓力沉重，若又遭逢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變故時，無任何社會保險可請領喪葬津貼補助，無疑造成非自願性失業勞工家庭生計雪上加霜。\n\n三、針對參加就業保險之非自願性失業勞工，於請領失業給付期間，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適用請領喪葬津貼補助之規定，以補社會保險之缺憾。","修正":"第六十二條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依左列規定，請領喪葬津貼：\n\n一、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個月。\n\n二、被保險人之子女年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二個半月。\n\n三、被保險人之子女未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半月。\n\n參加就業保險之非自願性失業勞工，於請領失業給付期間，適用前項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521070202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