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521070203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育仁等29人","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14/LCEWA01_080714_0004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14/LCEWA01_080714_0004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吳育仁"],"連署人":["黃志雄","王廷升","許淑華","蔣乃辛","王惠美","馬文君","陳雪生","盧嘉辰","李貴敏","徐少萍","陳鎮湘","邱文彥","詹凱臣","楊麗環","徐志榮","王育敏","紀國棟","陳淑慧","張慶忠","呂學樟","顏寬恒","張嘉郡","陳超明","簡東明","蔡正元","陳根德","楊玉欣","李鴻鈞"],"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5-05-29","2015-06-02"],"會議代碼":"院會-8-7-14"},{"會期":"08-07-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5-29","2015-06-02"],"會議代碼":"院會-8-7-14"}],"mtime":"2024-01-19T00:52:2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5-29","last_time":"2015-06-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14","會期":7,"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7820號","laws":["01148"],"提案編號":"468委17820","案由":"本院委員吳育仁等29人，鑒於我國曾於97年4月25日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將勞工強制退休年齡從年滿60歲延長為65歲，勞工保險條例亦於101年11月21日將勞工投保上限由60歲提高至65歲，跟進國際上延後勞工退休年齡之趨勢。然而，勞工保險提高投保上限，老年一次金給付基數計算卻未隨之等比例調整，顯不合理，應配套修正。為強化高齡勞工保險權益，提高繼續就業意願，爰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現行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修訂為最高以五十個月為限。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九條　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或同條第二項規定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其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n\n被保險人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其逾六十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計，合併六十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五十個月為限。","law_content_id":"01148:01148:2008-07-17-修正:80","說明":"我國曾於97年4月25日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將勞工強制退休年齡從年滿60歲延長為65歲，勞工保險條例亦於101年11月21日將勞工投保上限由60歲提高至65歲，跟進國際上延後勞工退休年齡之趨勢。然而，勞工保險提高投保上限，老年一次金給付基數計算卻未隨之等比例調整，顯不合理，應配套修正。為強化高齡勞工保險權益，提高繼續就業意願，爰修訂老年一次金給付最高以五十個月為限。","修正":"第五十九條　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或同條第二項規定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其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最高以五十個月為限。\n\n被保險人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其逾六十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計，合併六十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五十個月為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521070203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