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521070203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育仁等19人","議案名稱":"「證券交易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七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14/LCEWA01_080714_0004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14/LCEWA01_080714_0004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吳育仁"],"連署人":["張慶忠","陳淑慧","蔣乃辛","楊麗環","黃志雄","紀國棟","詹凱臣","馬文君","陳雪生","王廷升","盧嘉辰","徐志榮","邱文彥","許淑華","徐少萍","王育敏","陳鎮湘","王惠美"],"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5-05-29","2015-06-02"],"會議代碼":"院會-8-7-14"},{"會期":"08-07-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5-29","2015-06-02"],"會議代碼":"院會-8-7-14"},{"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6-08"],"會議代碼":"委員會-8-7-20-14"}],"mtime":"2024-01-19T00:52:2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5-29","last_time":"2015-06-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14","會期":7,"字號":"院總第727號委員提案第17822號","laws":["01542"],"提案編號":"727委17822","案由":"本院委員吳育仁等19人，鑒於我國民營企業上市公司雖設立「獨立董事」，但職權行使並不獨立，多受公司派影響。相較國營企業設置「勞工董事」，不僅在董事會產生影響力，亦反映勞工第一線工作問題。我國上市櫃公司資金取之於社會大眾，經營成敗不僅影響公司員工生計，亦影響投資人與社會大眾。為避免公司發生重大舞弊掏空，並促員工參與經營決策，落實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企業應設置「勞工董事」或「員工董事」。爰此，本席等擬具「證券交易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七條文草案」，增訂員工董事之設置及資格，規定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基於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實踐員工為公司資產理念，得依章程規定設置員工董事。但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其設置員工董事，人數至少一人。員工董事之推派，有成立工會者，由工會推派，無工會者，由全體員工選舉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2006年證券交易法修法引進獨立董事制度，分別於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明定公開發行之公司需依法設置獨立董事，第十四條之三規定其職權範圍，並於第十四條之四、之五明定由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以期有效監管公司之運作。實務上，台灣上市/櫃公司的獨立董事制度功能不彰，原因在於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未有效分離。具經營控制權之大股東，欲指派唯其所用之獨立董事，以致台灣獨立董事制度形同虛設。\n二、勞工董事或員工董事是勞工參與公司經營決策的產業民主制度之一。但在名稱上，各法律有不同的習慣性用語。勞工法上稱勞工董事，經濟法上稱員工董事。比較國際勞資關係理論，勞工董事制度在勞資關係中，具有制衡與促進勞工權益之效果，至少獨立性高於特定之獨立董事。目前台灣泛國、公營企業以非經營階層員工代表透過勞工董事之身分參與董事會，這些國、公營企業勞工董事，強化企業非經營階層的外部獨立效果。而正面意義宜延伸到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n三、此外，上市/櫃公司資金取之於社會大眾，若無有效監督，公司經營成敗不僅影響公司員工生計，亦影響投資人與社會大眾。因此，落實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實踐員工價值，企業設置勞工董事或員工董事，讓員工參與經營決策，亦促公司合理透明化。\n四、綜上所述，本席等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七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員工董事設置及資格，規定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基於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實踐員工為公司資產理念，得依章程規定設置員工董事。但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其設置員工董事，人數至少一人。前項員工董事之推派，有成立工會者，由工會推派，無工會者，由全體員工選舉之。","對照表":[{"law_id":"01542","law_name":"證券交易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證券交易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七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我國2006年證券交易法修法引進獨立董事制度，分別於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明定公開發行之公司需依法設置獨立董事，第十四條之三規定其職權範圍，並於第十四條之四、之五明定由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以期有效監管公司之運作。實務上，台灣上市/櫃公司的獨立董事制度功能不彰，原因在於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未有效分離。具經營控制權之大股東，欲指派唯其所用之獨立董事，以致台灣獨立董事制度形同虛設。\n\n二、勞工董事或員工董事是勞工參與公司經營決策的產業民主制度之一。但在名稱上，各法律有不同的習慣性用語。勞工法上稱勞工董事，經濟法上稱員工董事。比較國際勞資關係理論，勞工董事制度在勞資關係中，具有制衡與促進勞工權益之效果，至少獨立性高於特定之獨立董事。目前台灣泛國、公營企業以非經營階層員工代表透過勞工董事之身分參與董事會，這些國、公營企業勞工董事，強化企業非經營階層的外部獨立效果。而正面意義宜延伸到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n\n三、此外，上市/櫃公司資金取之於社會大眾，若無有效監督，公司經營成敗不僅影響公司員工生計，亦影響投資人與社會大眾。因此，落實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實踐員工價值，企業設置勞工董事或員工董事，讓員工參與經營決策，亦促公司合理透明化。\n\n四、綜上所述，爰增訂員工董事設置及資格，規定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基於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實踐員工為公司資產理念，得依章程規定設置員工董事。但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其設置員工董事，人數至少一人。前項員工董事之推派，有成立工會者，由工會推派，無工會者，由全體員工選舉之。","增訂":"第十四條之七　（員工董事之設置及資格）\n\n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基於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實踐員工為公司資產理念，得依章程規定設置員工董事。但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其設置員工董事，人數至少一人。\n\n前項員工董事之推派，有成立工會者，由工會推派，無工會者，由全體員工選舉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521070203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