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521070203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6人","議案名稱":"「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14/LCEWA01_080714_0005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14/LCEWA01_080714_0005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段宜康"],"連署人":["蔡煌瑯","何欣純","林淑芬","鄭麗君","尤美女","許添財","蕭美琴","田秋堇","陳素月","陳明文","李應元","陳其邁","黃偉哲","黃國書","陳節如"],"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5-05-29","2015-06-02"],"會議代碼":"院會-8-7-14"},{"會期":"08-07-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5-29","2015-06-02"],"會議代碼":"院會-8-7-14"}],"mtime":"2024-01-19T00:52:3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5-29","last_time":"2015-06-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14","會期":7,"字號":"院總第23號委員提案第17823號","laws":["04402","04414"],"提案編號":"23委17823","案由":"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6人，為強化立法院委員會法案審議功能，建構資深制與專業化委員會，爰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美國總統威爾遜在百年前便曾指出「國會召開院會時，只不過是在民眾面前走秀，委員會才是國會運作的重心」。反觀我國立法院運作向來由院會主導，法案審議過程中，委員會審查流於形式，甚至有委員會審查結果到了院會，遭到大幅修正或推翻情形，重要性遠不如政黨朝野協商。導致立委在委員會往往只追逐高曝光率的暫時性議題，對社會關注事項與公眾利益少有實質建樹。\n二、再者，現行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席次過多，且每會期改選一次，有礙召集委員對於立法計劃安排與法案審查之延續性，委員會審查結果之社會責任無法有效評價，國會資深專業制無由建立，對於委員會的專業分工產生負面影響。\n三、為持續深化國會改革，建構立法委員資深專業制，落實委員會中心主義，爰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期透過單一召委之修法，提昇委員會議事效能與專業性審查功能，俾國會席次減半發揮最大效益。","對照表":[{"law_id":"04402","law_name":"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之四　立法院各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二人，由各委員會委員於每會期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law_content_id":"04402:04402:2009-01-13-修正:7","說明":"現行召委制度不僅事權分散，且因每會期改選頻繁更換。在強化委員會功能、確立責任政治之前提下，統一委員會事權，加深委員會資深制，各委員會改置召集委員一名。","修正":"第三條之四　立法院各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一人，由各委員會委員於每年首次會期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現行":"第四條　各委員會會議，以召集委員一人為主席，由各召集委員輪流擔任。但同一議案，得由一人連續擔任主席。","law_content_id":"04402:04402:1999-01-12-全文修正:4","說明":"一、明定召集委員為委員會會議之當然主席。\n\n二、明定召集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有義務指定該委員會之一名委員為主席。","修正":"第四條　各委員會會議，以召集委員為主席。\n召集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應指定同委員會委員一人代行其職權。"},{"現行":"第四條之一　各委員會之議程，應由輪值召集委員決定之。","law_content_id":"04402:04402:2007-11-30-修正:9","說明":"召集委員修正一人後無輪值問題，現行條文文字配合調整。","修正":"第四條之一　各委員會之議程，應由召集委員決定之。"},{"現行":"第六條之一　各委員會召集委員，應於每會期共同邀請各該委員會委員擬定該會期之立法計畫。必要時，得邀請相關院、部、會人員列席說明。","law_content_id":"04402:04402:2002-01-15-修正:12","說明":"召集委員修正為一人，現行條文文字配合調整。","修正":"第六條之一　各委員會召集委員，應於每會期邀請各該委員會委員擬定該會期之立法計畫。必要時，得邀請相關院、部、會人員列席說明。"},{"現行":"第九條　各委員會會議，公開舉行。但經院會或召集委員會議決定，得開秘密會議。\n\n在會議進行中，經主席或各該委員會委員五分之一以上提議，得改開秘密會議。\n\n應委員會之請而列席之政府人員，得請開秘密會議。","law_content_id":"04402:04402:2007-11-30-修正:15","說明":"召集委員修正為一人，現行條文文字配合調整。","修正":"第九條　各委員會會議，公開舉行。但經院會或召集委員決定，得開秘密會議。\n\n在會議進行中，經主席或各該委員會委員五分之一以上提議，得改開秘密會議。\n\n應委員會之請而列席之政府人員，得請開秘密會議。"},{"現行":"第二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law_content_id":"04402:04402:2009-01-13-修正:30","說明":"明訂施行日。","修正":"第二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立法院第○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law_id":"04414","law_name":"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五條　公聽會須經各委員會輪值之召集委員同意，或經各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或附議，並經議決，方得舉行。","law_content_id":"04414:04414:1999-01-12-制定:64","說明":"召集委員修正為一人後無輪值問題，現行條文文字配合調整。","修正":"第五十五條　公聽會須經召集委員同意，或經各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或附議，並經議決，方得舉行。"}]},{"law_id":null,"law_name":"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召集委員之選舉，以人事處編定選舉人名冊時，各該委員會已報到之全體委員為選舉人及當然候選人，每會期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說明":"配合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每年選舉一名召集委員，本條隨同調整。","修正":"第四條　召集委員之選舉，以人事處編定選舉人名冊時，各該委員會已報到之全體委員為選舉人及當然候選人，每年首次會期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現行":"第五條　召集委員之選舉，以無記名單記法票選之。但經各該委員會全體委員，或經各黨團及未參加黨團之該委員會委員之書面同意，亦得以推選方式行之。","說明":"召集委員修正為一人，選舉方式配合調整。","修正":"第五條　召集委員之選舉，以無記名單記法票選之。但經各該委員會全體委員，或經各黨團及未參加黨團之該委員會委員逾半數成員之書面同意，亦得以推選方式行之。"},{"現行":"第八條　各委員會召集委員之選舉以票選行之時，以得票數較多數者依次當選，票數相同者抽籤定之。以推選行之者，由各該委員會出席委員簽名，或由各黨團及未參加黨團之該委員會委員簽名定之。","說明":"召集委員修正為一人，現行條文文字配合調整。","修正":"第八條　各委員會召集委員之選舉以票選行之時，以得票數較多數者當選，票數相同者抽籤定之。以推選行之者，由各該委員會出席委員簽名，或由各黨團及未參加黨團之該委員會委員簽名定之。"},{"現行":"第十條　本辦法經院會通過後施行。\n\n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n\n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說明":"明訂施行日。","修正":"第十條　本辦法經院會通過後施行。\n\n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n\n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立法院第○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521070203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