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525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添財等29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憲法第十條及第一百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14/LCEWA01_080714_0005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14/LCEWA01_080714_0005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許添財"],"連署人":["陳亭妃","吳秉叡","柯建銘","莊瑞雄","賴振昌","陳歐珀","林岱樺","黃國書","葉津鈴","劉建國","蔡煌瑯","李俊俋","陳節如","楊曜","姚文智","黃偉哲","田秋堇","葉宜津","蔡其昌","陳其邁","鄭麗君","陳唐山","薛凌","尤美女","何欣純","林淑芬","李應元","周倪安"],"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修憲委員會)","日期":["2015-05-29","2015-06-02"],"會議代碼":"院會-8-7-14"},{"會期":"08-07-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5-29","2015-06-02"],"會議代碼":"院會-8-7-14"}],"mtime":"2024-01-18T10:22:2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5-29","last_time":"2015-06-02","議案類別":"修憲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14","會期":7,"字號":"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835號","提案編號":"1607委17835","案由":"本院委員許添財等29人，有鑑於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將居住正義與經濟民主化納入憲法，成為國家發展之施政綱領，俾促使人民基本經濟人權能從憲法位階賦予充分且具體的保障，擬爰具「中華民國憲法第十條及第一百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增訂第十條第二項。聯合國大會《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第4號與第7號一般性意見（General Comments），「適足住房權」指的是任何人都有和平、安全而有尊嚴地居住在某處的權利，政府的工作不只是讓每個人都有地方住就算完成，更必須讓每個人住的安心自在。而台灣現有社會住宅數量僅佔住宅總量0.08%，相較鄰近亞洲各國社會住宅占住宅總量比例皆高於台灣，引此據以明定各縣市社會住宅供給率最低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n二、增訂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項。隨著時代變遷，台灣自由市場經濟型態已漸趨穩健，而全球經濟朝自由化、國際化以及民主化方向發展，透過公營事業民營化機制，有助提升企業經營績效、活絡市場競爭，以全民認股、利益共享為宗旨，共創政府、全民與公司三贏局面。","對照表":[{"law_id":"04101","law_name":"中華民國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憲法第十條及第一百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law_content_id":"04101:04101:1946-12-25-制定:13","說明":"一、增訂第十條第二項。\n\n二、根據我國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因此，居住權可視為人民的基本權利。而在居住正義的考量下，居住權並非僅是以具有房地產所有權為主，而是進一步考量保障「適足住房權」。\n\n三、根據聯合國大會在1966年通過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第4號與第7號一般性意見（General Comments），「適足住房權」指的是任何人都有和平、安全而有尊嚴地居住在某處的權利；政府的工作不只是讓每個人都有地方住就算完成，更必須讓每個人住的安心自在。此外，即使某些人缺乏某塊土地的所有權，他的住房權仍不應被侵犯。爰此，據以將社會住宅居住權納入憲法。\n\n四、內政部「民國101年至民國104年整體住宅政策實施方案」指出截至100年3月底止，政府統計提供廣義之社會住宅約98萬6千餘宅，比例約佔全國住宅總量791萬8千餘宅（100年第1季資料）之12.45%，但此數據包括以往一切經政府補貼之住宅。而社會住宅推動聯盟統計，台灣現有社會住宅數量僅佔住宅總量0.08%，相較鄰近亞洲各國社會住宅占住宅總量比例皆高於台灣，例如日本6.06%、香港29%、新加坡8.7%、荷蘭34%、英國20%、丹麥19%、芬蘭18%、瑞典18%、歐盟平均14%、美國6.2%。引此據以明定各縣市社會住宅供給率最低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修正":"第十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n\n各縣市社會住宅供給率最低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現行":"第一百四十四條　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佔性之企業，以公營為原則，其經法律許可者，得由國民經營之。","law_content_id":"04101:04101:1946-12-25-制定:163","說明":"一、增訂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項。\n\n二、國營事業以發展國家資本、促進經濟建設、便利人民生活為目的。惟隨著時代變遷，台灣自由市場經濟型態已漸趨穩健，而全球經濟朝自由化、國際化以及民主化方向發展，透過公營事業民營化機制，有助提升企業經營績效、活絡市場競爭、促進民間投資同時減輕政府財政負擔。\n\n三、公營事業民營化全民釋股並限定持股比率，避免圖利特定財團或個人，以全民認股、利益共享為宗旨，共創政府、全民與公司三贏局面。","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條　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佔性之企業，以公營為原則，其經法律許可者，得由國民經營之。\n\n公營事業或公股事業之員工股份不得低於百分之三; 國公營及公股事業民營化釋股不得對特定人為之，個人持股不得超過百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525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