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525070201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7人","議案名稱":"「住宅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15/LCEWA01_080715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15/LCEWA01_080715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蔡其昌","李昆澤"],"連署人":["高志鵬","薛凌","趙天麟","許添財","鄭麗君","蔡煌瑯","吳秉叡","陳節如","莊瑞雄","陳素月","陳唐山","陳明文","楊曜","許智傑","陳亭妃"],"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5-06-05","2015-06-09"],"會議代碼":"院會-8-7-15"},{"會期":"08-07-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6-05","2015-06-09"],"會議代碼":"院會-8-7-15"}],"mtime":"2024-01-19T00:48:5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6-05","last_time":"2015-06-0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15","會期":7,"字號":"院總第447號委員提案第17842號","laws":["01290"],"提案編號":"447委17842","案由":"本院委員蔡其昌、李昆澤等17人，有鑑於地方政府欲積極擴大社會住宅供給，然受限現行住宅法規定，公有土地僅能予地方政府辦理有償撥用，無法以長期承租之優惠方式辦理，且需繳交龐大費用至國庫，加鉅興辦社會住宅之財務負擔。爰此，為鼓勵地方政府興辦社會住宅，本席等提出「住宅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使政府興辦之社會住宅可以租用方式使用國有土地，並於住宅法中增列相關條文，減少國有土地收益解繳國庫之費用比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鑑於地方政府欲積極擴大社會住宅供給，然受限現行住宅法規定，公有土地僅能予地方政府辦理有償撥用，無法以長期承租之優惠方式辦理，以致興辦成本大幅墊高。爰提案修正以降低興辦社會住宅之用地取得成本，屬於有償撥用之土地，亦可提供以長期租用方式辦理。\n二、社會住宅興辦成本高昂（含土地、規劃設計、工程、營運管理費用等），若依現行國有財產法及地方政府經管國有公用不動產相關收入解繳國庫作業要點規定，地方政府需繳交龐大費用至國庫，加鉅興辦社會住宅之財務負擔。爰提案修正興辦社會住宅屬無償撥用者，其所衍生之收益，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規定限制。","對照表":[{"law_id":"01290","law_name":"住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住宅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興辦社會住宅，需用非公用之公有土地或建築物者，得辦理撥用；因整體規劃使用之需要，得與鄰地交換分合。\n\n前項之鄰地為私有者，其交換分合不受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及第一百零七條之限制。","law_content_id":"01290:01290:2011-12-13-制定:27","說明":"一、為降低興辦社會住宅之用地取得成本，屬於有償撥用之土地，亦可提供以長期租用方式辦理。\n\n二、有鑑社會住宅興辦成本高昂（含土地、規劃設計、工程、營運管理費用等），社會住宅所衍生之收益不應依國有財產法與地方政府經管國有公用不動產相關收入解繳國庫作業要點規定，高額比例繳返國庫。","修正":"第二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興辦社會住宅，需用非公用之公有土地或建築物者，得辦理撥用、租用；因整體規劃使用之需要，得與鄰地交換分合。\n\n前項興辦社會住宅屬無償撥用者，其所衍生之收益，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規定限制。\n第一項之鄰地為私有者，其交換分合不受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及第一百零七條之限制。"}]}],"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525070201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