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528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志雄等16人","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15/LCEWA01_080715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15/LCEWA01_080715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志雄"],"連署人":["蔣乃辛","徐少萍","呂學樟","王惠美","林郁方","簡東明","張嘉郡","吳育仁","林滄敏","陳鎮湘","吳育昇","楊玉欣","詹凱臣","呂玉玲","江惠貞"],"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5-06-05","2015-06-09"],"會議代碼":"院會-8-7-15"},{"會期":"08-07-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6-05","2015-06-09"],"會議代碼":"院會-8-7-15"}],"mtime":"2024-01-19T00:48:5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6-05","last_time":"2015-06-0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15","會期":7,"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7843號","laws":["01148"],"提案編號":"468委17843","案由":"本院委員黃志雄等16人，鑒於現行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若被保險人未有直系親屬，其死亡後之遺屬老年給付將無法請領，惟同為社會保險範圍，相較公務人員保險法若發生類似情況，被保險人在，其請領條件卻大為寬鬆，為確保勞工及其遺屬應有權益，並本於各社會保險須公平一致之原則，爰提案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比照公務人員保險法放寬請領條件，取消現行兄弟姊妹須受扶養才可請領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民國98年勞保年金制度施行前有年資者，如符合條件者，可選擇請領老年年金或一次給付。然實務上有不少被保險人選擇請領老年年金後不久死亡，其遺屬可依規定請領老年一次給付與年金給付差額，另部分被保險人在職期間死亡因單身未婚，加上父母、祖父母都也死亡，而依現行規定其兄弟姊妹因無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兄弟姊妹仍須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才能請領。爰參考公務人員保險法遺屬年金請領規定，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比照公務人員保險法放寬請領條件，取消單身未婚之被保險人於在職加保期間死亡，兄弟姊妹請領遺屬津貼須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的條件限制。","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n\n前項遺屬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條件如下：\n\n一、配偶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n\n二、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n\n三、父母、祖父母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n\n四、孫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情形之一者。\n\n五、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n(一)有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情形。\n\n(二)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n\n第一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不受前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law_content_id":"01148:01148:2008-07-17-修正:85","說明":"一、修正本條第一項。\n\n二、民國98年勞保年金制度施行前有年資者，如符合條件者，可選擇請領老年年金或一次給付。然實務上有不少被保險人選擇請領老年年金後不久死亡，其遺屬可依規定請領老年一次給付與年金給付差額，另部分被保險人在職期間死亡因單身未婚，加上父母、祖父母都也死亡，而依現行規定其兄弟姊妹因無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兄弟姊妹仍須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才能請領。爰參考公務人員保險法遺屬年金請領規定，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比照公務人員保險法放寬請領條件，取消單身未婚之被保險人於在職加保期間死亡，兄弟姊妹請領遺屬津貼須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的條件限制。","修正":"第六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n\n前項遺屬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條件如下：\n\n一、配偶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n\n二、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n\n三、父母、祖父母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n\n四、孫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情形之一者。\n\n五、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n\n(一)有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情形。\n\n(二)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n\n第一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不受前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528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