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528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1人","議案名稱":"「學位授予法第三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15/LCEWA01_080715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15/LCEWA01_080715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蔣乃辛","丁守中","羅明才","王惠美"],"連署人":["盧秀燕","林國正","林鴻池","吳育昇","鄭天財 Sra Kacaw","張嘉郡","王育敏","高金素梅","簡東明","邱文彥","林滄敏","呂學樟","翁重鈞","鄭汝芬","楊瓊瓔","陳超明","張慶忠"],"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5-06-05","2015-06-09"],"會議代碼":"院會-8-7-15"},{"會期":"08-07-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6-05","2015-06-09"],"會議代碼":"院會-8-7-15"}],"mtime":"2024-01-19T00:49:0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6-05","last_time":"2015-06-0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15","會期":7,"字號":"院總第230號委員提案第17844號","laws":["01713"],"提案編號":"230委17844","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丁守中、羅明才、王惠美等21人，有鑒於近年來高等教育人才出現學用落差問題受到各界關注，根據教育部統計發現，每年全國畢業的大學生佔全國同年齡總人數比例已超過七成，但依據勞動部調查資料又發現企業提供給較無工作經驗的大學畢業生之職缺竟不到四成，因此造成「畢業生找不到工作、企業也找不到人才」之窘境。現今不僅大學畢業生面臨工作難找情況，碩、博士畢業生亦已發生「高學歷、高失業率」問題，形同人才浪費，甚恐影響國家競爭力。為解決學用落差現象，促使高等教育人才能提早與企業接軌，藉由「企業實習」經驗熟悉職場，以及增加碩、博士畢業論文之替代彈性方案，爰提案修正「學位授予法第三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來大學畢業生所學無法及時與產業接軌已成為社會各界關心的焦點，尤其無法學以致用更形同國家人才資源浪費，對於提升國家競爭力也無助益。根據教育部統計，全國每年畢業的大學生佔全國同年齡總人數的比例已超過七成，但依據勞動部調查，適合大學生的職缺人數卻不到四成，因此「畢業找不到事、企業找不到人」竟成為常態。\n二、過去多方要求教育部進行政策檢討，尤其重新檢視大學法、職業及技術教育法等有關高等教育課程結構調整問題，然學位授予法也應同步進行檢討，尤其學位授予法自民國83年公布至今已歷經20年未進行檢視修正，教育時空環境背景皆不相同，實需盡速進行內容檢討，使學位授予更富彈性多元，亦有助於減緩學用落差問題。","對照表":[{"law_id":"01713","law_name":"學位授予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學位授予法第三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大學修讀學士學位學生，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有實習年限者，實習完畢，經考核成績合格者，授予學士學位。","law_content_id":"01713:01713:2004-06-04-修正:4","說明":"增加「企業實習」實施法源依據，促使各大專院校提早尋找與科系對接之企業進行實習，讓學生提早熟悉職場，學以致用。","修正":"第三條　大學修讀學士學位學生，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且經實務實習完畢，並符合畢業條件，經考核成績合格者，授予學士學位。實務實習之實施辦法由各校定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現行":"第六條　大學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n\n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其論文得以創作、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n\n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由校長遴聘之。","law_content_id":"01713:01713:1994-04-14-全文修正:6","說明":"除了藝術類研究生得提供創作或展演等特殊作品以取代論文外，增列「體育類碩士班」亦得採用作品或成就證明等取代畢業論文。另對於一般大學研究所碩士生之畢業論文亦提供彈性之得以實務作品、專業技術報告或成就證明等取代之。","修正":"第六條　大學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n\n藝術類、應用科技類或體育類碩士班，其學生碩士論文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各該類科之認定基準，由各大學定之。\n碩士班研究生之畢業論文得以專業實務報告、實務作品或成就證明等替代之，其認定基準由各大學自行訂定並提校務會議經同意後實施。\n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由校長遴聘之。"},{"現行":"第七條　大學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具有下列條件者，得為博士學位候選人：\n\n一、完成博士學位應修課程。\n\n二、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n\n博士學位候選人提出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博士學位。\n\n前項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由校長遴聘之。","law_content_id":"01713:01713:1994-04-14-全文修正:7","說明":"提供博士班研究生之畢業論文得以彈性之實務作品、專業技術報告或成就證明等取代畢業論文。而其認定基準與實施方式，由各校自訂並交校務會議同意後實施。","修正":"第七條　大學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具有下列條件者，得為博士學位候選人：\n\n一、完成博士學位應修課程。\n\n二、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n\n博士學位候選人得提出論文、專業實務報告、實務作品或成就證明等，並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核審查通過者，授予博士學位。其認定基準與實施方式，由各校自訂並交校務會議同意後實施。\n前項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由校長遴聘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528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