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528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7人","議案名稱":"「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15/LCEWA01_080715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15/LCEWA01_080715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呂玉玲","徐欣瑩"],"連署人":["張慶忠","許淑華","陳根德","劉建國","曾巨威","詹凱臣","賴士葆","周倪安","李應元","陳雪生","王廷升","潘維剛","鄭天財 Sra Kacaw","孔文吉","陳學聖"],"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5-06-05","2015-06-09"],"會議代碼":"院會-8-7-15"},{"會期":"08-07-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6-05","2015-06-09"],"會議代碼":"院會-8-7-15"}],"mtime":"2024-01-19T00:48:4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6-05","last_time":"2015-06-0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15","會期":7,"字號":"院總第1586號委員提案第17850號","laws":["01661"],"提案編號":"1586委17850","案由":"本院委員呂玉玲、徐欣瑩等17人，鑒於目前我國運動產業已有專屬運動產業之法源依據，且運動彩券也已於2008年正式發行，並由運動彩券發行條例專法管理，然現行條例規定運動彩券之盈餘，其百分之十需撥入公益彩券盈餘，惟運動彩券其發行主旨以協助政府及相關機構發掘、培訓及照顧運動人才，究其性質與公益不符，故為落實體育人才培育及專款專用立法主旨，應將運動彩券盈餘全數撥入發展體育運動之用，爰提案修正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按現行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八條規定，運動彩券發行之盈餘，其百分之十撥入公益彩券盈餘，並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管理使用；餘百分之九十，專供主管機關發展體育運動之用，考量運動彩券盈餘應完整運用於體育發展，且運動彩券也已於2008年正式發行，並由運動彩券發行條例專法管理，其經銷商遴選方式也以具有運動員資格或具有體育知識為遴選條件，另運動彩券業之經銷商商業同業公會也已於103年11月24日正式核准成立，綜上所述，基於落實體育人才培育及專款專用立法主旨，實有修正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八條有關盈餘分配之必要，故修正將運動彩券盈餘全數撥入發展體育運動之用。","對照表":[{"law_id":"01661","law_name":"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運動彩券發行之盈餘，其百分之十撥入公益彩券盈餘，並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管理使；餘百分之九十，專供主管機關發展體育運動之用，不得充抵政府預算所編列之體育經費，其使用範圍，由主管機關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n\n前項專供主管機關發展體育運動之用盈餘，應以基金或收支並列方式管理運用。\n\n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作業，得循年度預算程序設置運動發展基金。該基金未成立前，運動彩券發行盈餘應於公庫設立專戶存儲，並依收支並列方式編列年度預算，該基金成立後，該專戶之結餘款應即轉入基金。","說明":"一、本條修正。\n\n二、按現行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八條規定，運動彩券發行之盈餘，其百分之十撥入公益彩券盈餘，並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管理使用；餘百分之九十，專供主管機關發展體育運動之用，考量運動彩券盈餘應完整運用於體育發展，且運動彩券也已於2008年正式發行，並由運動彩券發行條例專法管理，其經銷商遴選方式也以具有運動員資格或具有體育知識為遴選條件，另運動彩券業之經銷商商業同業公會也已於103年11月24日正式核准成立，基於落實體育人才培育及專款專用立法主旨，爰修正第一項將運動彩券盈餘全數撥入體育運動發展。","修正":"第八條　運動彩券發行之盈餘，應全數專供主管機關發展體育運動之用，不得充抵政府預算所編列之體育經費，其使用範圍，由主管機關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n\n前項專供主管機關發展體育運動之用盈餘，應以基金或收支並列方式管理運用。\n\n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作業，得循年度預算程序設置運動發展基金。該基金未成立前，運動彩券發行盈餘應於公庫設立專戶存儲，並依收支並列方式編列年度預算，該基金成立後，該專戶之結餘款應即轉入基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528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