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528070201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8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15/LCEWA01_080715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15/LCEWA01_080715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盧秀燕","丁守中","李慶華"],"連署人":["顏寬恒","賴士葆","翁重鈞","廖國棟","陳鎮湘","曾巨威","葉津鈴","鄭天財 Sra Kacaw","黃偉哲","孔文吉","鄭麗君","邱文彥","呂學樟","江啟臣","馬文君"],"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5-06-05","2015-06-09"],"會議代碼":"院會-8-7-15"},{"會期":"08-07-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6-05","2015-06-09"],"會議代碼":"院會-8-7-15"}],"mtime":"2024-01-19T00:49:2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6-05","last_time":"2015-06-0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15","會期":7,"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17857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17857","案由":"本院委員盧秀燕、丁守中、李慶華等18人，有鑑於護理人員的勞動環境和民眾的就醫品質息息相關，但依照護理人員勞動契約調查分析，發現除工作內容與契約不符之外，更有護理人員在懷孕期間被要求於夜間工作。此外，目前我國護理人員1人平均之照顧病人數為12人，已超過其他醫療先進國家的照顧比例，嚴重影響醫療品質。為保障護理人員的勞動條件，本席特提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醫療盟於網路舉行「全台護病比」大調查，統計兩周有近2700筆資料，根據調查結果，有61%受訪者在醫學中心的內外科病房大夜班照顧16床的病人，56%受訪者表示在醫學中心急診室小夜班，76%受訪者在大夜班需照顧16床的病人。區域醫院的內外科病房，45%受訪者表示在小夜班、85%受訪者在大夜班也要照顧16床病人。\n二、根據勞動部103年公布醫療院所勞動條件專案輔導調查，高達40%醫療院所不合格。勞動條件惡化的環境，造成過高的護理人員流動率；讓護理人員擔負更多的工作，平均每位護理人員需照顧12個病患，但根據美國賓州大學相關研究顯示，理想的護病比例是1：6，而護理人員照顧的病人數每增加一位，住院病患死亡威脅就增加7%，目前台灣過高的護病比，嚴重影響病人的照護品質。\n三、爰此，提出修正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條，保障護理人員的勞動條件。","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四條之一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n\n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n\n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n\n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n\n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law_content_id":"01139:01139:1996-12-06-修正:98","說明":"醫療盟於網路舉行「全台護病比」大調查，根據調查結果，有61%受訪者在醫學中心的內外科病房大夜班照顧16床的病人，56%受訪者表示在醫學中心急診室小夜班，76%受訪者在大夜班需照顧16床的病人。區域醫院的內外科病房，45%受訪者表示在小夜班、85%受訪者在大夜班也要照顧16床病人。理想的護病比例是1：6，而護理人員照顧的病人數每增加一位，住院病患死亡威脅就增加7%，目前台灣過高的護病比，嚴重影響病人的照護品質。爰此，提出修正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條，保障護理人員的勞動條件。","修正":"第八十四條之一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n\n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n\n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n\n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n\n前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者，其勞雇雙方約定之勞動條件，須先與公會協議後，始得適用。\n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528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