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528070201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7人","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15/LCEWA01_080715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15/LCEWA01_080715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怡潔","李桐豪"],"連署人":["周倪安","葉津鈴","王惠美","邱文彥","莊瑞雄","鄭天財 Sra Kacaw","黃志雄","張嘉郡","丁守中","高金素梅","呂學樟","吳育昇","盧嘉辰","紀國棟","趙天麟"],"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5-06-05","2015-06-09"],"會議代碼":"院會-8-7-15"},{"會期":"08-07-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6-05","2015-06-09"],"會議代碼":"院會-8-7-15"}],"mtime":"2024-01-19T00:49:3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6-05","last_time":"2015-06-0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15","會期":7,"字號":"院總第464號委員提案第17858號","laws":["01148"],"提案編號":"464委17858","案由":"本院委員陳怡潔、李桐豪等17人，鑑於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有關請領遺屬年金之資格，僅限於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然而在社會變遷下，不婚不育或離婚未生育之單身族群日益增加，原規定將導致眾多案件因無符合領取資格者，而被迫充公，甚至有歧視單身之虞。爰提案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放寬遺屬年金請領者資格。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得領取遺屬年金者限於被保險人之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及受其撫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姐妹，然而因為社會型態改變，我國單身人口比例逐年增加，根據內政部2014年統計，15歲以上廣義單身人口（含未婚、離婚、喪偶）達985萬人，且比例逐年增加。再者，勞保年金自2009年實施至今，計有1萬1千多人在領取其間死亡，其中1千餘例無符合資格之請領者，只得併入勞保基金。\n二、再者，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二十八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領取遺屬年金之順序係按照民法繼承篇之順位，且被保險人並得預立遺囑指定受益人，其指定對象甚至得為公益法人。公保與勞保同為社會保險，其請領資格卻寬緊不一，實有違平等原則。\n三、因此，爰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修正草案，參酌公教保險法之規定，本於平等、尊重單身之原則，放寬請領遺屬年金之資格，並允許被保險人預立遺囑指定受益人。","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n\n前項遺屬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條件如下：\n\n一、配偶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n\n二、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n\n三、父母、祖父母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n\n四、孫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情形之一者。\n\n五、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n\n(一)有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情形。\n\n(二)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n\n第一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不受前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law_content_id":"01148:01148:2008-07-17-修正:85","說明":"一、修正第一項，並刪除第二項有關領取遺屬年金之條件限制。\n\n二、相較於公務人員保險法有關死亡給付、遺屬年金之請領資格規定，本條例遺屬年金之請領限制過嚴，兩者同為社會保險，其標準不應有過大落差。\n\n三、隨社會型態改變，台灣單身人口增加，不婚不育或同居生活之情形亦增多，原請領遺屬年金之規定恐有歧視單身之虞，亦不符合社會需要，故參照公務人員保險法之規定，將遺屬年金請領者回歸民法繼承篇法定繼承人之規定，且被保險人亦得以遺囑指定之。","修正":"第六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其法定繼承人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n被保險人生前預立遺囑，指定領受人者，從其指定。\n第一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不受前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528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