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529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振昌等19人","議案名稱":"「學校衛生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16/LCEWA01_080716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16/LCEWA01_080716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振昌等19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21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田秋堇等19人擬具「學校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3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16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1207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1人「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325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田秋堇等19人「學校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91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8人「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1102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3人「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528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6人「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2070200600"}],"提案人":["賴振昌","劉建國","蘇震清"],"連署人":["李昆澤","陳歐珀","葉宜津","邱文彥","孔文吉","王育敏","蘇清泉","葉津鈴","周倪安","江惠貞","張嘉郡","吳育仁","蔡錦隆","吳育昇","林滄敏","陳超明"],"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7-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5-06-12","2015-06-15","2015-06-16"],"會議代碼":"院會-8-7-16"},{"會期":"08-07-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6-12","2015-06-15","2015-06-16"],"會議代碼":"院會-8-7-16"},{"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1-30"],"會議代碼":"委員會-8-8-22-13"},{"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12-07"],"會議代碼":"委員會-8-8-22-14"}],"mtime":"2024-01-19T00:44:5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6-12","last_time":"2015-12-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16","會期":7,"字號":"院總第1604號委員提案第17865號","laws":["01766"],"提案編號":"1604委17865","案由":"本院委員賴振昌、劉建國、蘇震清等19人，有鑑於我國學校衛生法第五條有關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所籌組之學校衛生委員會，其所條列之多項任務過於消極，無法積極有效指導各學校之衛生事務，有虧主管機關之職責，爰乃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所組成之學校衛生委員會之一至五款任務由「提供學校……之意見。」修正為「指導學校……」，以匡正教育主管機關對各學校衛生事務之指導職責。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我國教育法規之「學校衛生法」，其第五條條文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遴聘學者、專家、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學校衛生委員會，其任務如下：\n一、提供學校衛生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n二、提供學校衛生之計畫、方案、措施及評鑑事項之意見。\n三、提供學校衛生教育與活動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意見。\n四、提供學校健康保健服務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意見。\n五、提供學校環境衛生管理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意見。\n六、協調相關機關、團體推展學校衛生事項。\n七、其他推展學校衛生之諮詢事項。\n其第一至五款任務所列「提供學校……之意見」，其作為實過於消極，對學校之各項衛生事務，並不能發揮積極有效之指導作用，實有虧主管機關之指揮、督導職責，對各級學校廣大師生之健康無從確實保障，爰乃將其第一款任務由「提供學校衛生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修正為「指導學校衛生政策及法規興革」，其第二、三、四、五款任務之文字並同修正，以匡正我國各級教育主管機關對各學校衛生事務之指導職責。","對照表":[{"law_id":"01766","law_name":"學校衛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學校衛生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遴聘學者、專家、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學校衛生委員會，其任務如下：\n\n一、提供學校衛生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n\n二、提供學校衛生之計畫、方案、措施及評鑑事項之意見。\n\n三、提供學校衛生教育與活動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意見。\n\n四、提供學校健康保健服務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意見。\n\n五、提供學校環境衛生管理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意見。\n\n六、協調相關機關、團體推展學校衛生事項。\n\n七、其他推展學校衛生之諮詢事項。","law_content_id":"01766:01766:2002-01-16-制定:5","說明":"其第一至五款任務所列「提供學校……之意見」，其作為實過於消極，對學校之各項衛生事務，並不能發揮積極有效之指導作用，實有虧主管機關之指揮、督導職責，對各級學校廣大師生之健康無從確實保障，爰乃將其第一款任務由「提供學校衛生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修正為「指導學校衛生政策及法規興革」，其第二、三、四、五款任務之文字並同修正。","修正":"第五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遴聘學者、專家、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學校衛生委員會，其任務如下：\n\n一、指導學校衛生政策及法規興革。\n\n二、指導學校衛生之計畫、方案、措施及評鑑事項。\n\n三、指導學校衛生教育與活動之規劃及研發事項。\n\n四、指導學校健康保健服務之規劃及研發事項。\n\n五、指導學校環境衛生管理之規劃及研發事項。\n\n六、協調相關機關、團體推展學校衛生事項。\n\n七、其他推展學校衛生之諮詢事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529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