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529070201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曜等20人","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15/LCEWA01_080715_0004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15/LCEWA01_080715_0004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楊曜","許智傑","劉建國","蘇震清","林岱樺"],"連署人":["葉宜津","田秋堇","李俊俋","趙天麟","陳唐山","吳秉叡","李應元","高志鵬","陳歐珀","陳節如","吳宜臻","莊瑞雄","黃國書","蔡煌瑯","薛凌"],"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5-06-05","2015-06-09"],"會議代碼":"院會-8-7-15"},{"會期":"08-07-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6-05","2015-06-09"],"會議代碼":"院會-8-7-15"}],"mtime":"2024-01-19T00:50:1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6-05","last_time":"2015-06-0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15","會期":7,"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7871號","laws":["01148"],"提案編號":"468委17871","案由":"本院委員楊曜、許智傑、劉建國、蘇震清、林岱樺等20人，鑒於台灣社會單身人口漸增，參考公務人員保險法之規定，修定勞保給付請領規定，避免單身歧視並符合實際需求，特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增列第二項規定，其他項次順序調整。\n二、為避免單身歧視，並符合社會實際需求。對於單身被保險人，勞保一次死亡給付或遺屬年金給付，得由受益人依序受領。以保障單身被保險人父母之請領權利。","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n\n前項遺屬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條件如下：\n\n一、配偶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n\n二、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n\n三、父母、祖父母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n\n四、孫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情形之一者。\n\n五、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n\n(一)有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情形。\n\n(二)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n\n第一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不受前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law_content_id":"01148:01148:2008-07-17-修正:85","說明":"一、增列第二項規定，其他項次順序調整。\n\n二、為避免單身歧視，並符合社會實際需求。對於單身被保險人，一次死亡給付或遺屬年金給付，得由受益人依序受領。以保障單身被保險人父母等親屬請領權利。","修正":"第六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n\n被保險人無配偶時，其應領之一次死亡給付或遺屬年金給付，由前項各款受益人依序領受。同一順序受益人有數人時，應共同具名並平均領受；有喪失或拋棄領受權者，由同一順序其他受益人平均領受。\n第一項遺屬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條件如下：\n\n一、配偶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n\n二、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n三、父母、祖父母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n\n四、孫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情形之一者。\n\n五、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n\n(一)有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情形。\n\n(二)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n\n第一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不受前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529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