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529070202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0人","議案名稱":"「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15/LCEWA01_080715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15/LCEWA01_080715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陳亭妃","何欣純","楊曜","蘇震清","莊瑞雄","高志鵬","許智傑","黃國書","蔡其昌","柯建銘","趙天麟","李應元","陳唐山","李俊俋","許添財","蔡煌瑯","陳其邁","李昆澤","邱議瑩"],"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5-06-05","2015-06-09"],"會議代碼":"院會-8-7-15"},{"會期":"08-07-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6-05","2015-06-09"],"會議代碼":"院會-8-7-15"}],"mtime":"2024-01-19T00:49:5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6-05","last_time":"2015-06-0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15","會期":7,"字號":"院總第970號委員提案第17882號","laws":["02519"],"提案編號":"970委17882","案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0人，鑑於工業發展為邁向經濟富國之必經之路，但在飽受工業所帶來的苦果之際，比如空氣污染嚴重危害身體健康，環保遂成為國人關注的焦點，開始重視環境權。環境權為天賦人權，政府有義務捍衛此一價值。空氣污染問題源於大量使用化石燃料，為遏止空污問題持續惡化，針對產業使用石油焦及生煤之情形，宜進行管制，以維護空氣品質，捍衛國人身體健康。爰此，特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燃煤電廠因使用了生煤與石油焦等化學物質造成了空氣污染，而在使用中除了直接排放PM2.5，還會排放的硫化物、氫氧化物、煤煙與粉塵促進PM2.5形成。國際癌症研究署已將PM2.5列為人類致癌物，長期暴露在PM2.5的環境中，會提高發生肺癌、中風、心臟疾病、慢性呼吸疾病、下呼吸道感染與氣喘等機會，更可能造成癌症死亡。然而，在碳方面的排放量上更是空氣污染的一大主因。因此，使用電業設備之電廠更應檢具相關碳排放之報告以示證明。部分工業因產業所需，得使用生煤，石油焦或其他導致空氣汙染之物質者。應在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前，先檢具和空氣汙染相關資料以示證明。（第二十八條）\n二、為維護空氣品質，中央主管機關得禁止國際環保公約管制之易致空氣污染物質及利用該物質製造或填充產品之製造、輸人、輸出、販賣或使用。（第三十條）","對照表":[{"law_id":"02519","law_name":"空氣污染防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八條　販賣或使用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者，應先檢具有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合格核發許可證後，始得為之；其販賣或使用情形，應作成紀錄，並依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n\n前項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公告之。\n\n第一項販賣或使用許可證之申請、審查程序、核發、撤銷、廢止、紀錄、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519:02519:2002-05-21-全文修正:31","說明":"一、燃煤電廠因使用了生煤與石油焦等化學物質造成了空氣汙染，而在使用中除了直接排放PM2.5，還會排放的硫化物、氫氧化物、煤煙與粉塵促進PM2.5形成。國際癌症研究署已將PM2.5列為人類致癌物，長期暴露在PM2.5的環境中，會提高發生肺癌、中風、心臟疾病、慢性呼吸疾病、下呼吸道感染與氣喘等機會，更可能造成癌症死亡。然而，在碳方面的排放量上更是空氣污染的一大主因。因此，使用電業設備之電廠更應檢具相關碳排放之報告以示證明\n\n二、部分工業因產業所需，得使用生煤，石油焦或其他導致空氣汙染之物質者，應在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前，先檢具和空氣汙染相關資料以示證明。","修正":"第二十八條　販賣或使用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者，應先檢具有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合格核發許可證後，始得為之；其販賣或使用情形，應作成紀錄，並依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但電業設備申請為燃料使用，應檢具碳排放及空氣污染防制等相關評估報告。\n\n前項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公告之。\n\n第一項販賣或使用許可證之申請、審查程序、核發、撤銷、廢止、紀錄、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現行":"第三十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禁止或限制國際環保公約管制之易致空氣污染物質及利用該物質製造或填充產品之製造、輸入、輸出、販賣或使用。\n\n前項物質及產品，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公告；其製造、輸人、輸出、販賣或使用之許可申請、審查程序、廢止、紀錄、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說明":"一、文字修正。\n\n二、為維護空氣品質，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國際環保公約管制的物質應限制或禁止。","修正":"第三十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限制或禁止國際環保公約管制之易致空氣污染物質及利用該物質製造或填充產品之製造、輸人、輸出、販賣或使用。\n\n前項物質及產品，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公告；其製造、輸人、輸出、販賣或使用之許可申請、審查程序、廢止、紀錄、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529070202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