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601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9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15/LCEWA01_080715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15/LCEWA01_080715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王育敏","楊瓊瓔","林滄敏","黃志雄","呂玉玲","陳怡潔"],"連署人":["鄭汝芬","林鴻池","吳育仁","李貴敏","邱文彥","陳碧涵","潘維剛","陳淑慧","翁重鈞","張慶忠","蔡正元","曾巨威","盧嘉辰","孔文吉","鄭天財 Sra Kacaw","陳歐珀"],"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5-06-05","2015-06-09"],"會議代碼":"院會-8-7-15"},{"會期":"08-07-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6-05","2015-06-09"],"會議代碼":"院會-8-7-15"}],"mtime":"2024-01-19T00:49:4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6-05","last_time":"2015-06-0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15","會期":7,"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7889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7889","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楊瓊瓔、林滄敏、黃志雄、呂玉玲、陳怡潔等22人，有鑑於近年來兒童遭隨機殺害之案例頻傳，依據司法實務判決觀之，鮮少行為人被處以死刑，量刑顯不符社會期待。再者，未滿十二歲之兒童因身心發展未臻成熟，自我防衛與保護能力相對不足，且與加害人處於不對等之權力關係，易成為隨機殺害之被害人。殺害兒童所生之危害，造成被害人及其家屬難以回復之傷痛，影響社會治安甚鉅，並導致社會大眾恐慌，不利民心教化。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明定故意殺害未滿十二歲以下兒童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以捍衛兒童生命權，維護司法正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6條明訂，國家應承認每個兒童固有的生命權，並應盡最大可能確保兒童的生存與發展。根據警政署犯罪被害人統計，近三年（101年至103年）涉及故意殺人罪的案件中，共有48名被害人是未滿十二歲的兒童，且近來隨機殺害兒童案件層出不窮，不利兒童生命權之維護。\n二、未滿十二歲之兒童與成年人相較，在體型上相對矮小弱勢；兒童因身心發展未臻成熟，自我防衛與保護能力相對不足，與加害人處於不對等之權力關係，易成為隨機殺害之被害人。\n三、依據司法實務判決觀之，鮮少加害人被處以死刑，量刑顯然不符合社會期待。且殺害兒童所生之危害，明顯造成被害人或其家屬身心創傷，形成難以回復之傷痛，影響社會治安甚鉅，並導致社會大眾恐慌，不利民心教化。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修正草案」，明定故意殺害未滿十二歲之人，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以保障兒童生命權，維護司法正義。","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6條明訂，國家應承認每個兒童固有的生命權，並應盡最大可能確保兒童的生存與發展。根據警政署犯罪被害人統計，近三年（101年至103年）涉及故意殺人罪的案件中，共有48名被害人是未滿十二歲的兒童，且近來隨機殺害兒童案件層出不窮，不利兒童生命權之維護。\n\n三、未滿十二歲之兒童與成年人相較，在體型上相對矮小弱勢；兒童因身心發展未臻成熟，自我防衛與保護能力相對不足，與加害人處於不對等之權力關係，易成為隨機殺害之被害人。\n\n四、依據司法實務判決觀之，鮮少加害人被處以死刑，量刑顯然不符合社會期待。且殺害兒童所生之危害，明顯造成被害人或其家屬身心創傷，形成難以回復之傷痛，影響社會治安甚鉅，並導致社會大眾恐慌，不利民心教化。\n\n五、另根據實務經驗發現，殺子自殺案件中，加害者往往出於經濟困難、家庭婚姻衝突、健康不堪負荷等多重壓力，考量其犯罪情狀堪屬可憫，應有死刑之外之量刑考量。\n\n六、爰新增本條，故意殺害未滿十二歲之人，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以保障兒童生命權，維護司法正義。","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　對於未滿十二歲之人，犯前條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n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601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