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603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志雄等31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16/LCEWA01_080716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16/LCEWA01_080716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志雄"],"連署人":["詹凱臣","李桐豪","徐志榮","丁守中","張嘉郡","顏寬恒","盧嘉辰","陳淑慧","陳碧涵","紀國棟","馬文君","陳超明","蔣乃辛","呂玉玲","吳育仁","陳根德","廖正井","孔文吉","王育敏","陳雪生","江惠貞","呂學樟","陳鎮湘","邱文彥","鄭天財 Sra Kacaw","吳育昇","江啟臣","羅明才","蘇清泉","王惠美"],"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修憲委員會)","日期":["2015-06-12","2015-06-15","2015-06-16"],"會議代碼":"院會-8-7-16"},{"會期":"08-07-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6-12","2015-06-15","2015-06-16"],"會議代碼":"院會-8-7-16"}],"mtime":"2024-01-18T10:22:0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6-12","last_time":"2015-06-16","議案類別":"修憲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16","會期":7,"字號":"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890號","提案編號":"1607委17890","案由":"本院委員黃志雄等31人，有鑑於我國憲法以二十歲有依法選舉之權，其綜觀世界各具有選舉公民權之國家，多數皆以十八歲做為取得選舉權之門檻，另查我國刑法以十八歲為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兵役法亦規定年滿十八歲可服兵役，蓋綜觀我國法律皆以十八歲作為法律約束限制規定，顯見年滿十八歲已可負起為國征戰、服公職及完全刑事責任，惟中華民國憲法仍將選舉權限制為二十歲，確實有檢討修正之必要，故為符合世界民主潮流及擴大民眾參與政治權利，爰提案修正將選舉投票年齡降低為十八歲，爰此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按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以二十歲有依法選舉之權，然以其他法律觀之，中華民國刑法與兵役法規定，年滿十八歲即須負完全刑事責任、與服兵役義務，綜觀我國法律皆以十八歲作為法律約束限制規定，顯見年滿十八歲已可負起為國征戰、服公職及完全刑事責任，且年滿十八歲後負擔國家義務時，國家卻無法未以法律明確地給予相對應之投票權利，其國民之權利與應盡義務明顯不對等，另查全世界具有公民投權之國家約計有235個，其中超過九成之國家，包括民主先進國家、新興民主國家投票年齡皆為十八歲，顯見我國投票權之年齡設定與世界各國潮流顯有不符，綜上為符合世界民主潮流及擴大民眾參與政治權利，爰提案修正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將依法選舉之權，年齡由現行之二十歲調降為十八歲，以符合社會期待。","對照表":[{"law_id":"04101","law_name":"中華民國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三十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law_content_id":"04101:04101:1946-12-25-制定:145","說明":"一、修正本條文。\n\n二、按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以二十歲有依法選舉之權，然以其他法律觀之，中華民國刑法與兵役法規定，年滿十八歲即須負完全刑事責任、與服兵役義務，綜觀我國法律皆以十八歲作為法律約束限制規定，顯見年滿十八歲已可負起為國征戰、服公職及完全刑事責任，且年滿十八歲後負擔國家義務時，國家卻無法未以法律明確地給予相對應之投票權利，其國民之權利與應盡義務明顯不對等，另查全世界具有公民投權之國家約計有235個，其中超過九成之國家，包括民主先進國家、新興民主國家投票年齡皆為十八歲，顯見我國投票權之年齡設定與世界各國潮流顯有不符，綜上為符合世界民主潮流及擴大民眾參與政治權利，修正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將依法選舉之權，年齡由現行之二十歲調降為十八歲，以符合社會期待。","修正":"第一百三十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603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