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603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志雄等18人","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16/LCEWA01_080716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16/LCEWA01_080716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黃志雄等18人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王育敏等2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1015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9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528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521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6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521070202500"}],"提案人":["黃志雄"],"連署人":["徐志榮","詹凱臣","黃昭順","王惠美","張嘉郡","林滄敏","丁守中","徐少萍","呂學樟","鄭天財 Sra Kacaw","陳鎮湘","陳超明","紀國棟","蘇清泉","王育敏","馬文君","陳雪生"],"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7-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5-06-12","2015-06-15","2015-06-16"],"會議代碼":"院會-8-7-16"},{"會期":"08-07-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6-12","2015-06-15","2015-06-16"],"會議代碼":"院會-8-7-1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0-05"],"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0-07"],"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0-08"],"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10-15"],"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6"}],"mtime":"2024-01-19T00:45:2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6-12","last_time":"2015-10-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16","會期":7,"字號":"院總第932號委員提案第17891號","laws":["05125"],"提案編號":"932委17891","案由":"本院委員黃志雄等18人，有鑑於目前針對友善哺乳空間及無障礙環境皆有相關法規予以保障，然對於友善育兒親子空間仍未見具體規劃，更缺乏法源依據予以規範，故為落實本法照顧保護兒童安全及友善環境之立法意旨，針對普及友善育兒親子空間，如親子廁所之設置等，爰提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經查國內各文教設施、風景區與康樂場所等公營、公辦民營及民營事業之公共場所，已按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設置哺育環境。另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亦規定，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博愛座，且比例不得低於總座位15%。雖前揭相關條文，已逐步建立友善環境，惟前述各公共場所如關於親子廁所、親子車廂之設立仍相當欠缺，根據統計至104年4月為止，全國列管之親子廁所僅有126間，平均超過1萬1千名幼兒才分到一間親子廁所，顯見其數量嚴重不足，確實有設立之必要。\n二、按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僅提及交通及醫療等公、民營事業應提供兒童及孕婦優先照顧措施。但對於實務上，有實際需求之育有六歲以下幼兒家庭所需的友善親子空間並未有相關規範及法源依據，惟育兒家長外出時，面對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及各公共場所，未能及時提供完善足夠之親子空間具有沉重壓力，間接也造成其他民眾之困擾。為落實本法照顧保護兒童安全及友善環境之立法意旨，爰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文。","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三條　兒童及孕婦應優先獲得照顧。\n\n交通及醫療等公、民營事業應提供兒童及孕婦優先照顧措施。\n\n國內大眾交通運輸、文教設施、風景區與康樂場所等公營、公辦民營及民營事業，應以年齡為標準，提供兒童優惠措施，並應提供未滿一定年齡之兒童免費優惠。\n\n前項兒童優惠措施之適用範圍及一定年齡，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4-01-03-修正:36","說明":"一、修正本條第二項。\n\n二、新增本條第三項。\n\n三、按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僅提及交通及醫療等公、民營事業應提供兒童及孕婦優先照顧措施。但對於實務上，有實際需求之育有六歲以下幼兒家庭所需的友善親子空間並未有相關規範及法源依據。\n\n四、經查國內各文教設施、風景區與康樂場所等公營、公辦民營及民營事業之公共場所，已按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設置哺育環境。另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亦規定，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博愛座，且比例不得低於總座位15%。雖前揭相關條文，已逐步建立友善環境，惟前述各公共場所如關於親子廁所、親子車廂之設立仍相當欠缺，為落實本法照顧保護兒童安全及友善環境之立法意旨，爰修正第二項、新增第三項。","修正":"第三十三條　兒童及孕婦應優先獲得照顧。\n\n國內大眾交通運輸、醫療、文教設施、風景區、康樂場所等公、民營事業應提供兒童及孕婦優先照顧措施。\n\n前項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六歲以下兒童及其家庭專用之廁所盥洗室。其專用廁所盥洗室之適用範圍、設施設備之項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國內大眾交通運輸、文教設施、風景區與康樂場所等公營、公辦民營及民營事業，應以年齡為標準，提供兒童優惠措施，並應提供未滿一定年齡之兒童免費優惠。\n\n前項兒童優惠措施之適用範圍及一定年齡，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603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