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603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6人","議案名稱":"「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16/LCEWA01_080716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16/LCEWA01_080716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許添財"],"連署人":["林淑芬","趙天麟","李應元","田秋堇","何欣純","蘇震清","許智傑","莊瑞雄","吳秉叡","薛凌","黃偉哲","鄭麗君","陳其邁","楊曜","周倪安"],"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5-06-12","2015-06-15","2015-06-16"],"會議代碼":"院會-8-7-16"},{"會期":"08-07-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6-12","2015-06-15","2015-06-16"],"會議代碼":"院會-8-7-16"}],"mtime":"2024-01-19T00:45:3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6-12","last_time":"2015-06-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16","會期":7,"字號":"院總第1533號委員提案第17895號","laws":["01939"],"提案編號":"1533委17895","案由":"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6人，有鑑於國營事業以發展國家資本、促進經濟建設、便利人民生活為目的。惟隨著時代變遷，台灣自由市場經濟型態已漸趨穩健，而全球經濟朝自由化、國際化以及民主化方向發展，透過公營事業民營化機制，有助提升企業經營績效、活絡市場競爭、促進民間投資同時減輕政府財政負擔。爰擬具「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增訂第六條第二項。明定出售股份須全民釋股，個人股東持股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公營事業民營化過程需全民釋股並限定持股比率，避免圖利特定財團或個人，以全民認股、利益共享為宗旨，共創政府、全民與公司三贏局面。","對照表":[{"law_id":"01939","law_name":"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由事業主管機關採下列方式辦理：\n\n一、出售股份。\n\n二、標售資產。\n\n三、以資產作價與人民合資成立民營公司。\n\n四、公司合併，且存續事業屬民營公司。\n\n五、辦理現金增資。\n\n公營事業採前項規定方式移轉民營時，事業主管機關得報請行政院核准，公開徵求對象，以協議方式為之，並將協議內容送立法院備查。\n\n非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依第一項將其業務所需用之公用財產，於事業民營化時隨同移轉者，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之限制。","law_content_id":"01939:01939:2000-11-17-全文修正:6","說明":"一、增訂第六條第二項。\n\n二、國營事業以發展國家資本、促進經濟建設、便利人民生活為目的。惟隨著時代變遷，台灣自由市場經濟型態已漸趨穩健，而全球經濟朝自由化、國際化以及民主化方向發展，透過公營事業民營化機制，有助提升企業經營績效、活絡市場競爭、促進民間投資同時減輕政府財政負擔。\n\n三、公營事業民營化全民釋股並限定持股比率，避免圖利特定財團或個人，以全民認股、利益共享為宗旨，共創政府、全民與公司三贏局面。","修正":"第六條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由事業主管機關採下列方式辦理：\n\n一、出售股份。\n\n二、標售資產。\n\n三、以資產作價與人民合資成立民營公司。\n\n四、公司合併，且存續事業屬民營公司。\n\n五、辦理現金增資。\n\n依前項出售股份須全民釋股，個人股東持股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n公營事業採前項規定方式移轉民營時，事業主管機關得報請行政院核准，公開徵求對象，以協議方式為之，並將協議內容送立法院備查。\n\n非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依第一項將其業務所需用之公用財產，於事業民營化時隨同移轉者，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之限制。"}]}],"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603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