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603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少萍等20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16/LCEWA01_080716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16/LCEWA01_080716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徐少萍","李慶華","蔣乃辛","徐志榮"],"連署人":["許淑華","陳碧涵","羅明才","李貴敏","楊玉欣","陳根德","顏寬恒","陳雪生","江啟臣","王進士","邱文彥","紀國棟","詹凱臣","呂學樟","呂玉玲","吳育昇"],"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5-06-12","2015-06-15","2015-06-16"],"會議代碼":"院會-8-7-16"},{"會期":"08-07-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6-12","2015-06-15","2015-06-16"],"會議代碼":"院會-8-7-16"}],"mtime":"2024-01-19T00:45:1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6-12","last_time":"2015-06-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16","會期":7,"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17897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17897","案由":"本院委員徐少萍、李慶華、蔣乃辛、徐志榮等20人，為落實保障勞工之相關權益，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雇主應於十日內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並提高違反之罰則，讓勞工權益得到安全保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七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n\n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n\n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n\n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law_content_id":"01139:01139:2015-01-20-修正:19","說明":"雇主給付資遣費，除應符合法定標準外，亦應於一定期限內履行，俾使勞工債權能迅速獲得清償。為使雇主給付義務明確化，爰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資遣費給付期限之規定，提升至本法，爰訂定第二項，並規定應於十日內發給。","修正":"第十七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n\n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n\n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n\n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十日內發給。"},{"現行":"第五十五條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n\n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n\n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n\n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n\n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law_content_id":"01139:01139:2015-01-20-修正:62","說明":"一、第二項未修正。\n\n二、雇主給付退休金，除應符合法定標準外，亦應於一定期限內履行，俾使勞工債權能迅速獲得清償。為使雇主給付義務明確化，爰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提升至本法，爰修正第三項定明，並規定應於十日內發給。","修正":"第五十五條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n\n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n\n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n\n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n\n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現行":"第七十八條　未依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n\n違反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1139:01139:2015-01-20-修正:90","說明":"鑑於近年來多起勞資爭議積欠退休金及資遣費，嚴重影響勞工退休（職）生活甚鉅，爰於第一項加重雇主未依規定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者之罰責。","修正":"第七十八條　未依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n\n違反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603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