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604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6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16/LCEWA01_080716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16/LCEWA01_080716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盧秀燕","李慶華","顏寬恒","吳育昇","張嘉郡","王惠美","林郁方"],"連署人":["孔文吉","蘇清泉","林德福","邱文彥","呂學樟","林滄敏","廖國棟","鄭天財 Sra Kacaw","盧嘉辰","林鴻池","陳碧涵","廖正井","江惠貞","詹凱臣","蔣乃辛","徐志榮","簡東明","陳根德","陳鎮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5-06-12","2015-06-15","2015-06-16"],"會議代碼":"院會-8-7-16"},{"會期":"08-07-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6-12","2015-06-15","2015-06-16"],"會議代碼":"院會-8-7-16"}],"mtime":"2024-01-19T00:45:2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6-12","last_time":"2015-06-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16","會期":7,"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7900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7900","案由":"本院委員盧秀燕、李慶華、顏寬恒、吳育昇、張嘉郡、王惠美、林郁方等26人，有鑑於惡性殺童案一再發生，顯見現行刑罰未生懲戒之效，顯有縱容之虞！因此提出增訂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第四款、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條之一，明定殺未滿十二歲兒童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傷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且皆不得假釋。又鑑於加害者於法庭上經常藉由自首或精神異常等理由藉此脫罪或減刑，然對於殺害沒有防禦力及抵抗力之孩童，此已顯見其已泯滅人性，若未排除減刑之規定，對於被害人顯不公平，鑒此本席為確保得從法律上加強保護兒童之安全亦為修正。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來，殘殺兒童命案一再發生，茲舉二例：\n(一)2012年12月1日上午台南市日新國小五年級方姓男童，被蓄意殺人惡徒曾文欽騙到廁所割喉，當場死亡！這種慘絕人寰的隨機殺童，人神共憤！\n(二)2015年5月29日下午，台北市北投區文化國小8歲劉姓女童上廁所時，被潛入校園的蓄意殺人惡徒龔重安割喉，送醫急救19小時後死亡！如此兇殘，泯滅人性，人神共憤！震驚全國，乃至震驚世界！\n二、殺童惡徒之所以如此橫行，肆無忌憚，就法律面而言，有下列疏漏：\n(一)在定刑方面，現行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又第二百七十二條也僅規定：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對於殺害孩童之處罰，顯有疏漏。\n(二)在量刑方面，由於法律定刑之彈性太大，在審判上量刑的空間太多，近年來殺人者判死刑者成為極少數之例外，且於曾文欽殺童案，從一審開始之審判結果皆只判無期徒刑，雖舉國譁然，卻對判決無可奈何。\n(三)在行刑方面，近幾年來在政策上，對死刑定讞者不執行多數，對此判死刑不執行，將導致死刑形同具文。\n三、由於上列法律上定刑之不足，審判量刑之刻意，以及行政上刻意不執行，以致惡徒心存僥倖，殺童犯曾文欽曾公開表示：「在台灣殺死一、兩個人不會判死刑。」犯徒如此猖狂，可見司法之漏洞，即應補救。\n四、孩童本身沒有防禦力及抵抗力，易為惡徒下手目標，因此，除了保護兒童措施外，在法律上，應針對孩童之安全特別保護，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兒童係指未滿十二歲者，爰此增訂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第四款、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及第兩百八十條之一，明定殺未滿十二歲兒童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傷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皆不得假釋，且為避免加害者於法庭上藉由自首或精神異常等理由脫罪或減刑，亦為例外之規定，以確保孩童之安全。","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n\n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n\n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n\n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n\n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n\n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05-01-07-修正:90","說明":"一、增訂第二項第四款條文。\n\n二、配合修正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及二百八十條之一規定，加重殺害及傷害孩童者之不得假釋之規定。","修正":"第七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n\n前項關於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n\n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n\n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n\n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n\n四、犯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第二百八十條之一之罪者。\n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現行":"","說明":"一、增訂本條文。\n\n二、鑒於近年來殺害孩童事件頻傳，且現行法令規定並未對於殺害孩童有加重處罰之規定，然對於殺害沒有防禦力及抵抗力之孩童，顯見其已泯滅人性，此舉更是人神共憤，對此加重刑罰以嚇阻殺童事件再次發生，俾利維護孩童之安全。\n\n三、鑒於加害者於法庭上經常藉由自首或精神異常等理由藉此脫罪或減刑，此對被害人而言極不公平，爰提出範本條之罪不適用十九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二條減輕其刑之規定。","修正":"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　對於未滿十二歲之人，犯前條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n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犯本條之罪者，不適用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二條之規定。"},{"現行":"","說明":"一、增訂本條文。\n\n二、鑒於近年來傷害孩童事件頻傳，且現行法令規定並未對於傷害孩童有加重處罰之規定，然對於傷害沒有防禦力及抵抗力之孩童，顯見其已泯滅人性，對此加重刑罰以嚇阻傷害兒童事件再次發生，俾利維護孩童之安全。","修正":"第二百八十條之一　對於未滿十二歲之人，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604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