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604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6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16/LCEWA01_080716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16/LCEWA01_080716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怡潔"],"連署人":["黃志雄","呂玉玲","李慶華","葉津鈴","吳育昇","張慶忠","鄭天財 Sra Kacaw","廖國棟","陳碧涵","陳淑慧","盧嘉辰","蘇清泉","林滄敏","簡東明","陳根德"],"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5-06-12","2015-06-15","2015-06-16"],"會議代碼":"院會-8-7-16"},{"會期":"08-07-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6-12","2015-06-15","2015-06-16"],"會議代碼":"院會-8-7-16"}],"mtime":"2024-01-19T00:45:3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6-12","last_time":"2015-06-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16","會期":7,"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7902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7902","案由":"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6人，鑑於北投國小女童遭隨機割喉一案，與一年半前台南市駭人聽聞的十歲男童割喉命案，甚至鄭捷捷運殺人案，都出現被害人是無特定對象，不僅形同隨機殺人，且加害者選擇自衛能力明顯不足的年少孩童，實有必要加以嚴懲。故為捍衛兒童生命權且對隨機殺人案件起嚇阻作用，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修正草案」，增訂隨機殺不特定之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殺未滿十二歲之人者，處死刑，或處無期徒刑者終身監禁不得假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國內多起重大社會案件，包括曾文欽割喉案、鄭捷捷運殺人案，以及此次北投國小女童割喉案，不僅被害人都是無特定對象，且與加害者毫無恩怨，尤其還有犯下罪刑的加害人，公然指稱就算殺一兩個人也不會被判死刑，顯見現有刑法嚇阻性不足，且讓社會人心嚴重恐慌不安，更可能引發層出不窮的隨機殺人案件。\n二、過去發生隨機殺人的美、日等國，由於類似案件發生後常產生模仿行為，因此國外對於隨機無差別殺人者，幾乎都處以死刑，所以我國刑法實有檢討修正的必要。\n三、根據警政署近三年涉及故意殺人罪的案件中，竟然有48名被害人是未滿12歲的兒童，顯見兒童生命權嚴重被戕害。故考量要對選擇殺害身心發展不成熟且自我保護能力相對不足兒童泯滅人性兇手予以嚴懲，避免造成更多被害家屬難以回復傷痛，應明定將此重大惡性兇手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且處無期徒刑者不得假釋。","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近年國內多起重大社會案件，包括曾文欽割喉案、鄭捷捷運殺人案，以及此次北投國小女童割喉案，不僅被害人都是無特定對象，且與加害者毫無恩怨，尤其還有犯下罪刑的加害人，公然指稱就算殺一兩個人也不會被判死刑，顯見現有刑法嚇阻性不足，且讓社會人心嚴重恐慌不安，更可能引發層出不窮的隨機殺人案件。\n\n三、過去發生隨機殺人的美、日等國，由於類似案件發生後常產生模仿行為，因此國外對於隨機無差別殺人者，幾乎都處以死刑，所以我國刑法實有檢討修正的必要。\n\n四、根據警政署近三年涉及故意殺人罪的案件中，竟然有48名被害人是未滿12歲的兒童，顯見兒童生命權嚴重被戕害。故考量要對選擇殺害身心發展不成熟且自我保護能力相對不足兒童泯滅人性兇手予以嚴懲，避免造成更多被害家屬難以回復傷痛，應明定將此重大惡性兇手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且處無期徒刑者終身監禁不得假釋。","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　隨機殺不特定之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殺未滿十二歲之人者，處死刑。\n\n前項關於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不適用之。\n\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n\n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604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