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604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7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16/LCEWA01_080716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16/LCEWA01_080716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周倪安"],"連署人":["許添財","賴振昌","蔡煌瑯","陳唐山","黃偉哲","陳怡潔","陳其邁","李應元","李桐豪","鄭天財 Sra Kacaw","薛凌","劉建國","吳宜臻","陳節如","姚文智","葉津鈴"],"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5-06-12","2015-06-15","2015-06-16"],"會議代碼":"院會-8-7-16"},{"會期":"08-07-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6-12","2015-06-15","2015-06-16"],"會議代碼":"院會-8-7-16"}],"mtime":"2024-01-19T00:45:4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6-12","last_time":"2015-06-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16","會期":7,"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7903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7903","案由":"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7人，有鑑於賭博犯罪係組織犯罪的主要型態之一，更是幫派獲利的重要來源。其方式包括聚賭抽頭、職棒簽賭、賽鴿與鬥雞賭博、開設大型職業賭場、電動玩具賭博，以及設局詐賭等；並衍生諸如暴力、脅迫、恐嚇、重利、詐欺、青少年等犯罪類型。現行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圖利供給賭博場所與聚眾賭博罪之最高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實務上多判決以易科罰金之刑度，自不能收嚇阻效果。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二項條文以處罰賭博之組織犯罪並遏止其所產生的社會問題。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刑法之賭博罪固然屬於「無被害者犯罪」（victimless crime）或「危害公共秩序的犯罪」，而有除罪化之爭議。但賭博罪若涉及組織犯罪，其危險性自非一般之犯罪行為可比；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56號解釋可資參照。\n二、組織犯罪條例第二條：「犯罪組織，係指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構成要件極為嚴格。結夥三人以上所涉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犯罪行為，實務上多僅論以圖利聚眾賭博罪之共犯結構，而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之成罪。\n三、經查各地方法院有關圖利聚眾賭博罪之判決書，被告之犯罪多肇因於聚眾賭博，而衍生其他不同類型的犯行；諸如傷害、詐欺、恐嚇危害安全、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等罪。基於犯罪預防理論，爰新增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項，提高結夥三人以上之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者，或以不正方法犯本條罪者之刑責。","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34-10-31-制定:303","說明":"一、本條增訂第二項之規定。\n\n二、賭博罪屬於「無被害者犯罪」，係基於個人之自由意思處分個人財產之行為；惟聚眾營利賭博有害社會安全與善良風俗，故為刑法所規範之。倘犯罪人結合以強暴、脅迫等不正方法聚眾賭博，則有侵害個人身體、自由、財產法益之可能。\n\n三、實務上，有數人為犯意聯絡而涉犯圖利聚眾賭博罪，通常會衍生其他犯罪。基於犯罪預防理論，爰提高結夥而犯本條者之刑度，以收嚇阻之效。","修正":"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n\n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一、三人以上共同犯之。\n二、以強暴、脅迫、監控、藥劑或其他不正方法而犯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604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