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604070201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桐豪等17人","議案名稱":"「專利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16/LCEWA01_080716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16/LCEWA01_080716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桐豪","蘇清泉"],"連署人":["徐少萍","段宜康","陳歐珀","鄭麗君","蔡其昌","陳學聖","廖國棟","蔣乃辛","陳怡潔","徐志榮","吳育昇","鄭天財 Sra Kacaw","呂學樟","詹凱臣","邱文彥"],"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5-06-12","2015-06-15","2015-06-16"],"會議代碼":"院會-8-7-16"},{"會期":"08-07-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6-12","2015-06-15","2015-06-16"],"會議代碼":"院會-8-7-16"}],"mtime":"2024-01-19T00:46:0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6-12","last_time":"2015-06-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16","會期":7,"字號":"院總第474號委員提案第17909號","laws":["01924"],"提案編號":"474委17909","案由":"本院委員李桐豪、蘇清泉等17人，鑒於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經行政院組織改造，於100年11月14日修正公布「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並於101年2月6日正式更名為「公平交易委員會」，然諸多涉及該委員會之條文未及修正，為完備法制作業，爰提出「專利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平交易委員會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訂定「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於2011年11月14日公布，自101年2月6日開始實施，將機關名稱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正式更名為「公平交易委員會」，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條例」亦於104年5月20日由總統公布廢止。\n二、目前專利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有關該委員會之條文，仍未變更其名稱，顯有其修法之必要。","對照表":[{"law_id":"01924","law_name":"專利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專利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七條　為因應國家緊急危難或其他重大緊急情況，專利專責機關應依緊急命令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通知，強制授權所需專利權，並儘速通知專利權人。\n\n有下列情事之一，而有強制授權之必要者，專利專責機關得依申請強制授權：\n\n一、增進公益之非營利實施。\n\n二、發明或新型專利權之實施，將不可避免侵害在前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權，且較該在前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權具相當經濟意義之重要技術改良。\n\n三、專利權人有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情事，經法院判決或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n\n就半導體技術專利申請強制授權者，以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之情事者為限。\n\n專利權經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申請強制授權者，以申請人曾以合理之商業條件在相當期間內仍不能協議授權者為限。\n\n專利權經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申請強制授權者，其專利權人得提出合理條件，請求就申請人之專利權強制授權。","law_content_id":"01924:01924:2011-11-29-全文修正:94","說明":"一、本條修正第二項第三款。\n\n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已更名為「公平交易委員會」，故將原條文中之機關名稱予以修正。","修正":"第八十七條　為因應國家緊急危難或其他重大緊急情況，專利專責機關應依緊急命令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通知，強制授權所需專利權，並儘速通知專利權人。\n\n有下列情事之一，而有強制授權之必要者，專利專責機關得依申請強制授權：\n\n一、增進公益之非營利實施。\n\n二、發明或新型專利權之實施，將不可避免侵害在前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權，且較該在前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權具相當經濟意義之重要技術改良。\n\n三、專利權人有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情事，經法院判決或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n\n就半導體技術專利申請強制授權者，以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之情事者為限。\n\n專利權經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申請強制授權者，以申請人曾以合理之商業條件在相當期間內仍不能協議授權者為限。\n\n專利權經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申請強制授權者，其專利權人得提出合理條件，請求就申請人之專利權強制授權。"}]}],"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604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