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604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桐豪等17人","議案名稱":"「銀行法第六十二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16/LCEWA01_080716_0003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16/LCEWA01_080716_0003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桐豪","蘇清泉"],"連署人":["徐少萍","陳歐珀","段宜康","鄭麗君","蔡其昌","陳學聖","廖國棟","蔣乃辛","陳怡潔","徐志榮","吳育昇","鄭天財 Sra Kacaw","詹凱臣","呂學樟","邱文彥"],"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5-06-12","2015-06-15","2015-06-16"],"會議代碼":"院會-8-7-16"},{"會期":"08-07-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6-12","2015-06-15","2015-06-16"],"會議代碼":"院會-8-7-16"}],"mtime":"2024-01-19T00:46:0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6-12","last_time":"2015-06-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16","會期":7,"字號":"院總第801號委員提案第17911號","laws":["01531"],"提案編號":"801委17911","案由":"本院委員李桐豪、蘇清泉等17人，鑒於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經行政院組織改造，於100年11月14日修正公布「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並於101年2月6日正式更名為「公平交易委員會」，然諸多涉及該委員會之條文未及修正，為完備法制作業，爰提出「銀行法第六十二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平交易委員會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訂定「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於2011年11月14日公布，自101年2月6日開始實施，將機關名稱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正式更名為「公平交易委員會」，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條例」亦於104年5月20日由總統公布廢止。\n二、目前銀行法第六十二條之四第一項第四款，有關該委員會之條文，仍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為申報單位，未變更其名稱，顯有其修法之必要。","對照表":[{"law_id":"01531","law_name":"銀行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銀行法第六十二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二條之四　銀行或金融機構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受讓營業及資產負債時，適用下列規定：\n\n一、股份有限公司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不同意之股東不得請求收買股份，免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至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辦理。\n\n二、債權讓與之通知以公告方式辦理之，免依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規定辦理。\n\n三、承擔債務時，免依民法第三百零一條經債權人之承認規定辦理。\n\n四、經主管機關認為有緊急處理之必要，且對金融市場競爭無重大不利影響時，免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申報。\n\n銀行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讓與營業及資產負債時，免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n\n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與受接管銀行合併時，除適用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外，並適用下列規定：\n\n一、股份有限公司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不同意之股東不得請求收買股份；信用合作社經社員（代表）大會以全體社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社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不同意之社員不得請求返還股金，免依公司法第三百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三百十七條及信用合作社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n\n二、解散或合併之通知以公告方式辦理之，免依公司法第三百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辦理。\n\n銀行、金融機構或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受託經營業務時，適用第一項第四款規定。","law_content_id":"01531:01531:2008-12-09-修正:91","說明":"一、本條修正第一項第四款。\n\n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已更名為「公平交易委員會」，故將原條文中之機關名稱予以修正。","修正":"第六十二條之四　銀行或金融機構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受讓營業及資產負債時，適用下列規定：\n\n一、股份有限公司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不同意之股東不得請求收買股份，免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至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辦理。\n\n二、債權讓與之通知以公告方式辦理之，免依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規定辦理。\n\n三、承擔債務時，免依民法第三百零一條經債權人之承認規定辦理。\n\n四、經主管機關認為有緊急處理之必要，且對金融市場競爭無重大不利影響時，免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報。\n\n銀行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讓與營業及資產負債時，免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n\n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與受接管銀行合併時，除適用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外，並適用下列規定：\n\n一、股份有限公司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不同意之股東不得請求收買股份；信用合作社經社員（代表）大會以全體社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社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不同意之社員不得請求返還股金，免依公司法第三百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三百十七條及信用合作社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n\n二、解散或合併之通知以公告方式辦理之，免依公司法第三百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辦理。\n\n銀行、金融機構或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受託經營業務時，適用第一項第四款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604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