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608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1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16/LCEWA01_080716_0004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16/LCEWA01_080716_0004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賴士葆"],"連署人":["吳育昇","陳鎮湘","蔣乃辛","陳碧涵","徐志榮","張嘉郡","鄭汝芬","王育敏","徐少萍","盧嘉辰","鄭天財 Sra Kacaw","黃志雄","楊玉欣","王惠美","羅明才","黃昭順","吳育仁","許淑華","蔡正元","林德福"],"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5-06-12","2015-06-15","2015-06-16"],"會議代碼":"院會-8-7-16"},{"會期":"08-07-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6-12","2015-06-15","2015-06-16"],"會議代碼":"院會-8-7-16"}],"mtime":"2024-01-19T00:46:2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6-12","last_time":"2015-06-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16","會期":7,"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7917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7917","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1人，因兒童身心發展尚未臻成熟，與一般成年之加害人相較，其身形氣力處不對等之地位，自我保護能力顯著不足，較易成為隨機殺害之對象，固需受法律特殊、適當之保護。又殺害兒童明顯造成被害兒童及其家屬身心創傷，形成難以回復之傷痛，且對其他家長心理造成莫大的壓力，易造成大眾恐慌，對於社會治安將生負面影響。有鑑於此，爰提案增訂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對於故意殺害未滿十二歲之兒童、威脅其生命之行為，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且傷害致兒童受傷或重傷，抑或故意重傷害兒童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以保障兒童之生命權，並避免兒童身心受暴力對待，而對成長發展造成不利之影響。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新增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說明：按所稱兒童，係指未滿十二歲之人，諸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利保障法》第二條等，已定有明文，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所指之兒童年齡亦採同一解釋。因兒童身心發展尚未臻成熟，與一般成年之加害人相較，其身形氣力處不對等之地位，自我保護能力顯著不足，較易成為隨機殺害之對象，固需受法律特殊、適當之保護。又殺害兒童明顯造成被害兒童及其家屬身心創傷，形成難以回復之傷痛，且對其他家長心理造成莫大的壓力，易造成大眾恐慌，對於社會治安將生負面影響。有鑒於此，對於故意殺害兒童、威脅其生命之行為，實有以法律特別規定以遏止之必要，爰增訂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以保障兒童之生命權。\n二、新增本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一說明：按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明訂，國家除應承認每個兒童之生命權外，更應採取一切措施確保兒童受到得到保護。固非惟於兒童生命遭受危險時，始需特別保護，就其可能受傷害、重傷害之危險，亦應訂定特殊、適當之規範，避免兒童身心受暴力對待，而對成長發展造成不利之影響。爰增訂本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一條，對於未滿十二歲之兒童，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608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