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608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9人","議案名稱":"「立法院組織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16/LCEWA01_080716_0005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16/LCEWA01_080716_0005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其邁","莊瑞雄","葉宜津","鄭麗君"],"連署人":["陳亭妃","蘇震清","許智傑","田秋堇","許添財","吳宜臻","李俊俋","陳素月","陳節如","蔡煌瑯","蔡其昌","吳秉叡","段宜康","姚文智","陳唐山"],"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5-06-12","2015-06-15","2015-06-16"],"會議代碼":"院會-8-7-16"},{"會期":"08-07-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6-12","2015-06-15","2015-06-16"],"會議代碼":"院會-8-7-16"}],"mtime":"2024-01-19T00:47:0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6-12","last_time":"2015-06-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16","會期":7,"字號":"院總第23號委員提案第17919號","laws":["04401"],"提案編號":"23委17919","案由":"本院委員陳其邁、莊瑞雄、葉宜津、鄭麗君等19人，有鑑於「議事公開」乃人民參與並監督國會之基石，而立法院會議及各委員會會議之錄影、錄音、速記與公報紀錄，則是人民參與及監督國會最簡單且直接之方式。然關乎議事過程公開與否之關鍵在於立法院組織法第十八條之規定，係由公報處掌理立法院會議及委員會會議之錄影、錄音、速記及公報編印發行等事項。然對於各委員會因故召開之座談會，自民國88年1月3日起迄今，竟未有錄影、錄音、速記及公報紀錄，為使公報處能明確執行「議事公開」之範圍，並保障人民參與立院各種議事過程之權利，爰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立法院智庫整合檢索系統，自民國55年起，凡立法院各委員會所召開之座談會，皆列入公報記錄並可供查閱，然民國88年1月13日後，各委員會雖有召開座談會之事實，然會議錄影、錄音及速記均無記錄、轉播或刊登公報。顯見過去座談會亦為立法院委員會會議型態之一，隨國會議事公開原則逐年落實，對於會議公開樣態範圍卻採限縮，反無座談會之適用，顯有未當。\n二、為使公報處能明確執行「議事公開」之範圍，並保障人民參與立院各種議事過程之權利，爰修正立法院組織法第十八條條文，將委員會會議改為召開座談會時，準用立法院會議及委員會會議之錄影、錄音、速記及公報編印發行等事項之規定。","對照表":[{"law_id":"04401","law_name":"立法院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立法院組織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八條　公報處掌理下列事項：\n\n一、關於本院會議及委員會會議之錄影錄音及轉播事項。\n\n二、關於本院會議及委員會會議之速記事項。\n\n三、關於公報編印及發行事項。\n\n四、關於各類文件之印刷事項。\n\n五、關於錄影錄音之複製及發行事項。\n\n六、其他有關公報事項。","law_content_id":"04401:04401:2015-06-09-修正:18","說明":"一、查立法院智庫整合檢索系統，自民國55年起，凡立法院各委員會所召開之座談會，皆列入公報記錄並可供查閱，然民國88年1月13日後，各委員會雖有召開座談會之事實，然會議錄影、錄音及速記均無記錄、轉播或刊登公報。顯見過去座談會亦為立法院委員會會議型態之一，隨國會議事公開原則逐年落實，對於會議公開樣態範圍卻採限縮，反無座談會之適用，顯有未當。\n\n二、為使公報處能明確執行「議事公開」之範圍，並保障人民參與立院各種議事過程之權利，爰新增第二項，將委員會會議改為召開座談會時，準用前項之各款規定。","修正":"第十八條　公報處掌理下列事項：\n\n一、關於本院會議及委員會會議之錄影錄音及轉播事項。\n\n二、關於本院會議及委員會會議之速記事項。\n\n三、關於公報編印及發行事項。\n\n四、關於各類文件之印刷事項。\n\n五、關於錄影錄音之複製及發行事項。\n\n六、其他有關公報事項。\n委員會會議改為召開座談會時，準用前項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608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