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608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振昌等16人","議案名稱":"「家庭教育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16/LCEWA01_080716_0006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16/LCEWA01_080716_0006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賴振昌"],"連署人":["黃國書","李貴敏","邱文彥","王育敏","尤美女","田秋堇","吳秉叡","許添財","蘇清泉","李俊俋","劉櫂豪","黃偉哲","蔡煌瑯","周倪安","張嘉郡"],"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5-06-12","2015-06-15","2015-06-16"],"會議代碼":"院會-8-7-16"},{"會期":"08-07-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6-12","2015-06-15","2015-06-16"],"會議代碼":"院會-8-7-16"}],"mtime":"2024-01-19T00:47:1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6-12","last_time":"2015-06-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16","會期":7,"字號":"院總第1259號委員提案第17923號","laws":["01751"],"提案編號":"1259委17923","案由":"本院委員賴振昌等16人，有鑑於我國家庭教育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對主管機關未課予督導所屬師資培育機構將家庭教育相關課程列為必修科目或通識課程之責，而僅賦予鼓勵之職，立法失之消極，爰乃擬具「家庭教育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原條文首句「各級主管機關應積極鼓勵師資培育機構」之「鼓勵」修正為「督導所屬」，詳如說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我國教育法規之「家庭教育法」，其第十二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並應會同家長會辦理親職教育。各級主管機關應積極鼓勵師資培育機構，將家庭教育相關課程列為必修科目或通識教育課程。」，本條第二項首句「積極鼓勵」一詞對師資培育機構並無必然之約束力量，茲為求法條之令出必行，乃將「積極鼓勵師資培育機構」修正為「積極督導所屬師資培育機構」，本條第二項全文修正為「各級主管機關應積極督導所屬師資培育機構，將家庭教育相關課程列為必修科目或通識教育課程。」以正法典。","對照表":[{"law_id":"01751","law_name":"家庭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家庭教育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並應會同家長會辦理親職教育。\n\n各級主管機關應積極鼓勵師資培育機構，將家庭教育相關課程列為必修科目或通識教育課程。","law_content_id":"01751:01751:2003-01-07-制定:12","說明":"第十二條第二項對主管機關未課予督導所屬師資培育機構將家庭教育相關課程列為必修科目或通識課程之責，而僅賦予鼓勵之職，立法失之消極，對師資培育機構並無必然之約束力量，茲為求法條之令出必行，乃將「積極鼓勵師資培育機構」修正為「積極督導所屬師資培育機構」。","修正":"第十二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並應會同家長會辦理親職教育。\n\n各級主管機關應積極督導所屬師資培育機構，將家庭教育相關課程列為必修科目或通識教育課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608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