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608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振昌等18人","議案名稱":"「專科學校法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16/LCEWA01_080716_0006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16/LCEWA01_080716_0006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賴振昌"],"連署人":["黃國書","吳秉叡","陳唐山","田秋堇","何欣純","葉津鈴","黃偉哲","李俊俋","周倪安","陳明文","許添財","劉建國","莊瑞雄","顏寬恒","陳節如","邱志偉","陳根德"],"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5-06-12","2015-06-15","2015-06-16"],"會議代碼":"院會-8-7-16"},{"會期":"08-07-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6-12","2015-06-15","2015-06-16"],"會議代碼":"院會-8-7-16"}],"mtime":"2024-01-19T00:47:2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6-12","last_time":"2015-06-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16","會期":7,"字號":"院總第988號委員提案第17926號","laws":["01714"],"提案編號":"988委17926","案由":"本院委員賴振昌等18人，有鑑於我國專科學校法第六條第一項條文遺漏部分文字，致使本條項文旨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條文之文旨未能啣接呼應，另本法第九條第三項條文已有違時代新義，與大學法第七條第二項文旨未克呼應，形成立法之矛盾，爰乃擬具「專科學校法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就專科學校法第六條第一項條文增列「，技術學院改名為科技大學」文字，第九條第三項有關專科學校合併之推動，改為比照大學法第七條第二項有關大學合併之方式，賦予教育部積極主動作為之權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我國教育法規之「專科學校法」，其第六條第一項條文「為提升實用專業人才素質，增進專門技術及職業教育品質，教育部得依法核准符合大學設立基準之專科學校，改制為技術學院；其條件、程序及審核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其「改制為技術學院」之後，遺漏「，技術學院改名為科技大學」字樣，致使與同法第七條第一、二項條文未克呼應，爰乃予以補列該項文字為「為提升實用專業人才素質，增進專門技術及職業教育品質，教育部得依法核准符合大學設立基準之專科學校，改制為技術學院，技術學院改名為科技大學；其條件、程序及審核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另同法第九條第三項條文「教育部得衡酌專科學校分布狀況及教育資源配置情形，建議及協助專科學校進行合併。」此條文令教育部於國立專科學校之合併只有建議權，與大學法第七條第二項條文「教育部得衡酌高等教育整體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學校地緣位置等條件，並輔以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方式，擬訂國立大學合併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由各該國立大學執行。」有異，大學法此條項規定令教育部於國立大學之合併具有主導權，此二者之歧異於立法精神實屬不洽，爰乃援引大學法相關條文之立法精神，將本法第九條第三項條文修正為「教育部得衡酌專科學校整體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學校地緣位置等條件，並輔以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方式，擬訂國立專科學校合併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由各該國立專科學校執行。」","對照表":[{"law_id":"01714","law_name":"專科學校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專科學校法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為提升實用專業人才素質，增進專門技術及職業教育品質，教育部得依法核准符合大學設立基準之專科學校，改制為技術學院；其條件、程序及審核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n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得設專科部，其專科部設立之組織、基準、程序及審核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n科技大學、技術學院設有專科部者，其專科部之年制、類科之設立與調整、學生入學資格、修業年限、課程及設備等，適用本法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714:01714:2014-05-30-全文修正:8","說明":"第六條第一項條文，其「改制為技術學院」之後，遺漏「，技術學院改名為科技大學」字樣，致使與同法第七條第一、二項條文未克呼應，爰乃予以補列該項文字如文。","修正":"第六條　為提升實用專業人才素質，增進專門技術及職業教育品質，教育部得依法核准符合大學設立基準之專科學校，改制為技術學院，技術學院改名為科技大學；其條件、程序及審核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n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得設專科部，其專科部設立之組織、基準、程序及審核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n科技大學、技術學院設有專科部者，其專科部之年制、類科之設立與調整、學生入學資格、修業年限、課程及設備等，適用本法之規定。"},{"現行":"第九條　專科學校得考量其資源條件及發展重點，選擇合適之合併對象，進行合併規劃。國立者，由教育部核定；直轄市立者，由直轄市政府同意後報教育部核定；私立者，由所屬學校財團法人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其合併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n前項合併屬國立、直轄市立或私立專科學校相互間合併者，由教育部核定。\n\n教育部得衡酌專科學校分布狀況及教育資源配置情形，建議及協助專科學校進行合併。","law_content_id":"01714:01714:2014-05-30-全文修正:11","說明":"第九條第三項條文，令教育部於國立專科學校之合併只有建議權，與大學法第七條第二項條文，令教育部於國立大學之合併具有主導權有異，此二者之歧異，於立法精神實屬不洽，爰乃援引大學法相關條文之立法精神，將第九條第三項條文修正如文。","修正":"第九條　專科學校得考量其資源條件及發展重點，選擇合適之合併對象，進行合併規劃。國立者，由教育部核定；直轄市立者，由直轄市政府同意後報教育部核定；私立者，由所屬學校財團法人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其合併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n前項合併屬國立、直轄市立或私立專科學校相互間合併者，由教育部核定。\n\n教育部得衡酌專科學校整體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學校地緣位置等條件，並輔以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方式，擬訂國立專科學校合併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由各該國立專科學校執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608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