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608070201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議案名稱":"「菸害防制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16/LCEWA01_080716_0005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16/LCEWA01_080716_0005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俊俋"],"連署人":["許添財","陳其邁","吳秉叡","許智傑","陳素月","李昆澤","葉宜津","陳節如","姚文智","段宜康","陳唐山","陳亭妃","莊瑞雄","蘇震清","鄭麗君"],"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5-06-12","2015-06-15","2015-06-16"],"會議代碼":"院會-8-7-16"},{"會期":"08-07-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6-12","2015-06-15","2015-06-16"],"會議代碼":"院會-8-7-16"}],"mtime":"2024-01-19T00:47:0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6-12","last_time":"2015-06-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16","會期":7,"字號":"院總第1462號委員提案第17934號","laws":["02549"],"提案編號":"1462委17934","案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鑑於現行菸害防制法，有關營業場所未於出入口張貼禁菸標示，直接處以1萬元至5萬元之罰鍰，未予當事人改正之機會，顯有違比例原則，為落實菸害防制，並兼顧人民基本權益，爰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世界衛生組織指出，目前全球每年因菸害而死亡的人數高達540萬人，各國如不積極採取防制措施，在2030年以前，每年將有超過800萬人死於菸害。科學實証也指出「沒有無害的二手菸」，「菸」不只對吸菸者本身健康造成危害，燃燒不完全的二手菸甚至比一手菸對人體健康傷害更大，在權衡吸菸者人權及不吸菸的健康權，基於保障多數人民健康權的前提，實施室內公共場所全面禁菸，並擴大禁菸場所範圍，包括室內公共場所、室內三人以上工作場所及大眾運輸工具內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負責人應於所有入口處及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且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違者將罰鍰1萬至5萬元。\n二、現行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規定，應於場所之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未依第十五條規定設置禁菸標示者，依同法第三十一條，處以1萬以上5萬以下之罰鍰。查要求場所負責人於出入口設置禁菸標示，係為保障出入場所之人免受菸害，洵屬正當；惟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七條，行政行為應符合比例原則，行政機關所採取之行政行為，除須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亦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之方式，有關菸害防制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對於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未予勸導並給予改正之機會，即對人民直接課予處罰，顯已違反比例原則，為落實菸害防制，並兼顧維護人民基本權益，爰提案修正菸害防制法第三十一條，對於未於場所入口處設置禁菸標示者，應先予勸導並要求限期改正，未改正者始予處罰。","對照表":[{"law_id":"02549","law_name":"菸害防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菸害防制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一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n\n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law_content_id":"02549:02549:2007-06-15-全文修正:37","說明":"一、修正第二項。\n\n二、現行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規定，應於場所之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未依規定者依同法第三十一條處以1萬以上5萬以下之罰鍰，要求場所負責人於出入口設置禁菸標示，係為保障出入場所之人免受菸害，洵屬正當；行政行為應符合比例原則，行政程序法第七條已有明定，行政機關所採取之行為，除符合目的之達成外，亦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有關菸害防制法所訂，對於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未予勸導即行開罰，實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為落實菸害防制，並兼顧維護人民基本權益，爰提案修正菸害防制法第三十一條，對於未於場所入口處設置禁菸標示者，應先予勸導並要求限期改正，未改正者始予處罰。","修正":"第三十一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n\n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連續處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608070201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