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608070203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7人","議案名稱":"「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16/LCEWA01_080716_0007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16/LCEWA01_080716_0007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何欣純","田秋堇","葉津鈴","李俊俋","蔡煌瑯","陳其邁","許智傑","莊瑞雄","蘇震清","蔡其昌","劉建國","黃偉哲","陳節如","尤美女","段宜康","姚文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5-06-12","2015-06-15","2015-06-16"],"會議代碼":"院會-8-7-16"},{"會期":"08-07-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6-12","2015-06-15","2015-06-16"],"會議代碼":"院會-8-7-16"}],"mtime":"2024-01-19T00:47:3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6-12","last_time":"2015-06-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16","會期":7,"字號":"院總第1746號委員提案第17946號","laws":["01623"],"提案編號":"1746委17946","案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7人，有鑒於現代人對於健康、瘦身之概念越見重視，在各項飲品上加註熱量標示已為社會共識，而根據我國民眾飲用啤酒習慣，因啤酒酒精含量低、又有助興之效果，於餐敘、聚會中常被有造飲輒盡之情形；而啤酒因原料之故，一般鐵鋁罐包裝之所含熱量幾乎等同於半碗白米飯，民眾於飲用大量啤酒時，等同於無形中單次大量攝取熱量，但目前法規上並無硬性規定啤酒應加註熱量標示，爰提案「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啤酒類飲品應於包裝上標註該包裝所含之熱量。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啤酒因原料為小麥及大麥，故330毫升包裝之罐裝啤酒熱量等同於半碗白米飯，而目前市面上販賣之啤酒多數並未標示熱量，恐有使民眾於酒酣耳熱之餘，無形中喝下大於每日所需之攝取熱量之隱憂。根據2014之統計資料，我國肥胖盛行率高達38%，而國人十大死因中，更有高達八項死因與肥胖有關，可見攝取熱量及控制飲食之重要性。\n二、有鑑於此，本席提案修正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二條，增訂啤酒類飲品須於包裝外標示熱量，以期國人於飲用啤酒時得明確計算熱量攝取，甚至得減少啤酒造飲輒盡之情形，保障民眾健康及減少酒駕等道安問題。","對照表":[{"law_id":"01623","law_name":"菸酒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二條　酒經包裝出售者，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應於直接接觸酒之容器上標示下列事項：\n\n一、品牌名稱。\n\n二、產品種類。\n\n三、酒精成分。\n\n四、進口酒之原產地。\n\n五、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其屬進口者，並應加註進口業者名稱及地址；受託製造者，並應加註委託者名稱及地址；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分裝銷售者，並應加註分裝之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n\n六、產製批號。\n\n七、容量。\n\n八、酒精成分在百分之七以下之酒或酒盛裝容器為塑膠材質或紙質者，應標示有效日期或裝瓶日期。標示裝瓶日期者，應加註有效期限。\n\n九、「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n\n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示事項。\n\n酒除依前項規定標示外，不得標示具醫療保健用語，亦不得使用類似文字、圖片暗示或明示有上述效果。進口酒不得另標示原標籤未標示事項。\n\n酒製造業者以其他製造業者之酒品為原料加工產製之酒，不得標示原酒之產地、風味及相關用語。\n\n酒之容器外表面積過小，致無法依第一項規定標示時，得附標籤標示之。\n\n酒之容器與其外包裝之標示及說明書，不得有不實或使人誤信之情事，亦不得利用翻譯用語或同類、同型、同風格或相仿等其他類似標示或補充說明係產自其他地理來源。其已正確標示實際原產地者，亦同。\n\n有關酒之標示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第十款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示事項，於公告十八個月後生效。","law_content_id":"01623:01623:2014-05-30-全文修正:37","說明":"一、本條條文新增一項，其餘原有之項次向後順延。\n\n二、啤酒為利用澱粉水解、發酵產生糖份後製成的酒精飲料，常見原料為小麥及小麥。而啤酒單罐以三百毫升計，其所含之熱量大約等於半碗白米飯。\n\n三、現代人對於健康、瘦身之概念越見重視，在各項飲品上加註熱量標示已是大眾之共識，甚至日前本席針對民眾飲用手搖杯茶品之習慣等議題為民意調查，多數民眾認為手搖杯上亦應加註熱量標示；反觀啤酒類飲品，因啤酒之酒精含量並不高，依據我國國人飲食習慣，於餐敘中啤酒常會成為助興之工具，甚至相較於高酒精含量之高梁、威士忌等酒類，啤酒可說僅為含酒精之一般飲品，因此國人於聚餐、聚會時常有一次飲用大量啤酒之情形。\n\n四、但目前市面上販賣之啤酒多數並未標示熱量，恐有令民眾於酒酣耳熱之餘，無形中喝下大於每日所需之攝取熱量之隱憂。根據2014之統計資料，我國肥胖盛行率高達38%，而國人十大死因中，更有高達八項死因與肥胖有關，可見攝取熱量及控制飲食之重要性。\n\n五、有鑑於此，本席提案啤酒類飲品須於包裝外標示熱量，以期國人於飲用啤酒時得明確計算熱量攝取，甚至得減少啤酒造飲輒盡之情形，保障民眾健康及減少酒駕等道安問題。","修正":"第三十二條　酒經包裝出售者，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應於直接接觸酒之容器上標示下列事項：\n\n一、品牌名稱。\n\n二、產品種類。\n\n三、酒精成分。\n\n四、進口酒之原產地。\n\n五、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其屬進口者，並應加註進口業者名稱及地址；受託製造者，並應加註委託者名稱及地址；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分裝銷售者，並應加註分裝之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n\n六、產製批號。\n\n七、容量。\n\n八、酒精成分在百分之七以下之酒或酒盛裝容器為塑膠材質或紙質者，應標示有效日期或裝瓶日期。標示裝瓶日期者，應加註有效期限。\n\n九、啤酒類飲品應以每一○○毫升或以毫升為單位之每一份量標示熱量（大卡），並加註該包裝之所含份數。\n十、「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n\n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示事項。\n\n酒除依前項規定標示外，不得標示具醫療保健用語，亦不得使用類似文字、圖片暗示或明示有上述效果。進口酒不得另標示原標籤未標示事項。\n\n酒製造業者以其他製造業者之酒品為原料加工產製之酒，不得標示原酒之產地、風味及相關用語。\n\n酒之容器外表面積過小，致無法依第一項規定標示時，得附標籤標示之。\n\n酒之容器與其外包裝之標示及說明書，不得有不實或使人誤信之情事，亦不得利用翻譯用語或同類、同型、同風格或相仿等其他類似標示或補充說明係產自其他地理來源。其已正確標示實際原產地者，亦同。\n\n有關酒之標示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第十一款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示事項，於公告十八個月後生效。"}]}],"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608070203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