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615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振昌等16人","議案名稱":"「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8/01/LCEWA01_080801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8/01/LCEWA01_080801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賴振昌"],"連署人":["李俊俋","葉津鈴","鄭麗君","吳宜臻","許添財","周倪安","陳節如","林岱樺","劉建國","莊瑞雄","陳明文","田秋堇","邱議瑩","陳唐山","蘇震清"],"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8-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5-09-15"],"會議代碼":"院會-8-8-1"},{"會期":"08-08-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9-15"],"會議代碼":"院會-8-8-1"}],"mtime":"2024-01-19T00:44:2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9-15","last_time":"2015-09-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8-1","會期":8,"字號":"院總第1126號委員提案第17950號","laws":["01781"],"提案編號":"1126委17950","案由":"本院委員賴振昌等16人，有鑑於我國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所具明「主管機關對於發展運動產業建設所需之公共設施用地，得依法申請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之規定失於過度「寬鬆」，其執行易流於不當侵害私有土地所有權暨公有土地所有權，爰乃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本條首句之「發展運動產業建設所需」修正為「開發經營大型運動場館所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我國「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具明「主管機關對於發展運動產業建設所需之公共設施用地，得依法申請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其首句所陳「運動產業」之範圍極為廣泛，窺諸本法第四條之定義，包含下列十五項產業：「一、運動用品或器材製造業。二、運動用品或器材批發及零售業。三、運動場館業。四、運動用品或器材租賃業。五、運動設施營建業。六、運動表演業。七、職業運動業。八、運動休閒教育服務業。九、運動保健業。十、運動行政管理服務業。十一、運動傳播媒體業。十二、運動資訊出版業。十三、運動博弈業。十四、運動旅遊業。十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產業。」衡諸社會正義，上述大多數產業皆不宜動用公權力強制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為其營業場所闢建廁所、停車場或連外道路等等公共設施，其有正當性者，當僅限於「開發經營大型運動場館」乙項。茲為匡正法典，避免執法偏頗致侵害公私土地權益，爰乃將本條條文修正為「主管機關對於開發經營大型運動場館所需之公共設施用地，得依法申請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對照表":[{"law_id":"01781","law_name":"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二條　主管機關對於發展運動產業建設所需之公共設施用地，得依法申請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law_content_id":"01781:01781:2011-06-13-制定:32","說明":"第三十二條條文，其首句所陳「運動產業」之範圍極為廣泛，窺諸本法第四條之定義，包含十五項產業，衡諸社會正義，上述大多數產業皆不宜動用公權力強制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為其營業場所闢建廁所、停車場或連外道路等等公共設施，其有正當性者，當僅限於「開發經營大型運動場館」乙項。茲為匡正法典，避免執法偏頗致侵害公私土地權益，爰乃將本條條文修正如文。","修正":"第三十二條　主管機關對於開發經營大型運動場館所需之公共設施用地，得依法申請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615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