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615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振昌等16人","議案名稱":"「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六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8/01/LCEWA01_080801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8/01/LCEWA01_080801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賴振昌"],"連署人":["周倪安","陳節如","吳宜臻","鄭麗君","李俊俋","劉建國","何欣純","尤美女","林岱樺","陳唐山","田秋堇","莊瑞雄","葉津鈴","張嘉郡","許添財"],"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8-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5-09-15"],"會議代碼":"院會-8-8-1"},{"會期":"08-08-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9-15"],"會議代碼":"院會-8-8-1"}],"mtime":"2024-01-19T00:44:3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9-15","last_time":"2015-09-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8-1","會期":8,"字號":"院總第870號委員提案第17952號","laws":["01712"],"提案編號":"870委17952","案由":"本院委員賴振昌等16人，有鑑於我國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六條第二項條文立法未週，第十二條第二項立法亦未盡妥當，致失之法條違誤，或立法旨意有失社會正軌，爰乃擬具「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六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相關文字，使符實務並期更加周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我國教育法規之「空中大學設置條例」，其第六條第二項明定「空中大學得設跨系之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其定義、設立條件、程序及考核等事項，依大學法相關規定辦理。」經查大學法相關條文，並未見有任何對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做「定義」之文字，唯於「管理」事項尚有著墨，有鑑於此，為事立法嚴謹，本項條文應予修訂為「空中大學得設跨系之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其設立條件、程序及管理考核等事項，依大學法相關規定辦理。」另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空中大學之發展，應組成評鑑小組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空中大學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政府教育經費編列及學校發展規模調整之參考。」其末句對評鑑結果之用途係「作為政府教育經費編列及學校發展規模調整之參考」，此評鑑用途失之過於狹隘與消極，為確符社會正義，應將其用途增列「人民監督學校辦學」之作用，爰乃將該項條文修訂為「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空中大學之發展，應組成評鑑小組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空中大學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人民監督學校辦學、政府教育經費編列及學校發展規模調整之參考。」","對照表":[{"law_id":"01712","law_name":"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六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空中大學分設學系，得視需要於學系之上設立研究所碩士班，並得附設專科部；其系、所、附設專科部之設立、變更或停辦，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n\n空中大學得設跨系之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其定義、設立條件、程序及考核等事項，依大學法相關規定辦理。\n\n空中大學及其系、所、附設專科部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之要件、核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12:01712:2014-01-03-全文修正:6","說明":"有關第六條第二項，經查大學法相關條文，並未見有任何對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做「定義」之文字，唯於「管理」事項尚有著墨，有鑑於此，本項條文應予修訂如文。","修正":"第六條　空中大學分設學系，得視需要於學系之上設立研究所碩士班，並得附設專科部；其系、所、附設專科部之設立、變更或停辦，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n\n空中大學得設跨系之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其設立條件、程序及管理考核等事項，依大學法相關規定辦理。\n\n空中大學及其系、所、附設專科部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之要件、核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十二條　空中大學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空中大學定之。\n\n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空中大學之發展，應組成評鑑小組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空中大學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政府教育經費編列及學校發展規模調整之參考。\n\n空中大學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對於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進行評鑑，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其評鑑方法、程序及具體措施等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law_content_id":"01712:01712:2014-01-03-全文修正:12","說明":"有關第十二條第二項，其末句對評鑑結果之用途，為確符社會正義，應將其用途增列「人民監督學校辦學」之作用。","修正":"第十二條　空中大學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空中大學定之。\n\n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空中大學之發展，應組成評鑑小組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空中大學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人民監督學校辦學、政府教育經費編列及學校發展規模調整之參考。\n\n空中大學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對於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進行評鑑，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其評鑑方法、程序及具體措施等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615070200600/details"}